新冠肺炎|本月2日或之後外國抵港人士 須於第19或20天再檢測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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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本月2日或之後由中國以外抵港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於社區檢測中心再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受檢人士如未有遵從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再違反強制檢測令,不於指明期間內檢測則屬犯罪,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高仲明攝)

食衞局:找漏網之魚

食衞局今日(18日)表示,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政府參考專家意見後,將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以確保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罕有情況下,仍可通過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6歲或以上,在本月2日或之後抵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

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若一名人士於本月2日到達香港,其應在本月15日完成14天檢疫,並須於本月20或21日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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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社區中心出示檢疫文件作檢測 未遵從可判監半年

受檢人士必須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他們須出示檢疫令上列明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在可行範圍內出示檢疫令,以登記檢測。他們亦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有關短訊通知供其查核。當局指,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指示檢測,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

政府表示,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如未有遵從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他們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其於指明期間內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食物及衞生局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對個別群組作出強制檢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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