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志源指宣誓需效忠香港與中國 強調釋法無改變104條

撰文:李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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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會議討論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由於《基本法》權利由全國人大賦予,而且內容亦涉及中央管治香港和中央與香港關係,故宣誓者需同時擁護香港特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於若有成功宣誓的議員在議會內推動港獨和自決,會否被追究,譚志源僅指,議員於議會言行受《基本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規範,需視乎個別事件性質而定。

譚志源表示,由於《基本法》權利由全國人大賦予,而且內容亦涉及中央管治香港和中央與香港關係,故宣誓者需同時擁護香港特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李澤彤攝)

香港本土毛孟靜於立法會會議提出質詢,要求當局交代人大釋法後,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對象除了香港外,是否亦包含中國,以及持雙重國籍的公職人員宣誓時,是否需效忠中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全國人大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旨在重申和明確104條內容,沒有修改當中內容或立法原意。他指《基本法》依據中國憲法建立,以落實一國兩制,而一國兩制不單涉及香港,同時涉及中國。事實上,《基本法》內容除涉及本地事務,也涉中央管理香港事務,以及中央及香港的關係,而香港的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和終審權利,亦由全國人大授予,故公職人員宣誓時,不能只擁護《基本法》中涉及香港的部分。

至於雙重國籍的公職人員,譚表示,非中國籍公職人員宣誓時,亦會續按《基本法》104條進行,釋法前後情況也沒有改變。

毛孟靜其後追問按照《基本法》104條,議員可否於議事廳內提及港獨和自決;民建聯陳克勤亦問及,若有成功宣誓的議員,於議會內推動、宣傳港獨和自決,政府會否循法律途徑追究。譚志源表示,不論釋法前後,議員發言同樣要按《基本法》、本地法例之中的權力及特權法,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進行和受規範,釋法前後,成功宣誓的議員權責沒有改變。至於會否追究違反誓言的議員,譚指需視乎每宗事件性質,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