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等遊行涉違限聚令 官指禁令為抗疫而定合憲 裁罪成准緩刑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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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及梁國雄等8人,去年五一勞動節時分成兩組人遊行,卻被票控違反限聚令。眾人否認指控,並爭議有關法例違憲,成為首宗涉違限聚令的審訊。案件今(10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鄭紀航認為,政府根據香港法例定立限聚令,其立法原意是為控制疫情,故裁定限聚令合憲。鄭官又指,即使被告們分開4人一組,但所叫的口號和示威牌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重申遊行示威也不可犯法。最後裁定8人罪名成立,判監14天,緩刑18個月。

八名被告:郭永健(33歲)、何偉航(35歲)、黃浩銘(31歲)、曾健成(64歲)、麥德正(48歲)、吳文遠(43歲)、李卓人(63歲)及梁國雄(64歲),被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他們被指於去年5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群組聚集。其中麥德正另遭票控一項沒有按獲授權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早前承認控罪,麥就這罪遭罰款2,000元。

雖分成4人一組距離少於1.5米

鄭官認為,即使被告們以4人一組,但他們所呼叫的口號,和眾人手持的示威牌,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事前有組織,當時他們之間距離接近,少於1.5米。被告曾說:「我哋每4個人隔1.5米」、「我哋係分開嘅」。但鄭官指警方已多次警告他們,強調遊行示威也不能犯法,擔心示威經傳媒廣泛報道會誤導市民。

英國封城更嚴苛未裁違反人權

鄭官又指,政府立法定下限聚令,目的是要控制疫情,保障社會利益,裁定限聚令合憲,又稱在應用層面上,相關條文並無超出合理基礎,就其限制集會自由,有合理平衡。鄭官更提到英國案例,有更嚴苛封城措施,亦沒有被裁定違反人權。他認為辯方論點欠缺合理基礎,新冠肺炎對本港造成百年一遇嚴重公共衛生威脅,當時連續12天沒有本地感染不是了不起的事,認為不可以此合理化案件。

吳文遠庭外稱保留上訴權利

被告黃浩銘、李卓人和梁國雄沒有律師代表。李卓人求情時表示,痛心法律成為打壓言論自由工具,限聚令就是一例。梁國雄則稱,當天勞動節是為勞力請命,行使基本法自由,形容失業貧窮為另一種蔓延的社會瘟疫,失業率上升但仍不見失業援助金。

吳文遠離開法院時表示會再徵詢法律意見,保留上訴權利,他指以往發出傳票通常判處罰款,但是卻判監,批評律政司和警方濫權,重申會繼續為打工仔爭取權益。

案件編號:ESFS 5/2020 - 12/2020、ESS 1847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