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貨員多處塗鴉 官指被告或覺是藝術事主未必認同 判社服兼賠償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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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塗鴉記錄的售貨員,涉嫌在深水埗向兩時裝公司及一輛輕型貨車噴漆油,他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案件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指,被告其中一個塗鴉的圖案狀似「病」字,強調這些塗鴉,在被告的角度或是藝術,但事主的角度他們是受害人,且被告在守行為期間犯案,判他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向上述3間公司賠償共17000元。
被告鄭文樂(30歲,售貨員)承認3項刑事毀壞,指他於2025年3月18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120號地下、154號A1-A2鋪,以及福榮街24號咪錶,損壞富寶時裝批發、祥騰時裝批發及香港宣和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向上述公司的牆、捲閘及一輛輕型貨車噴漆油。
被告曾因同類事情簽保守行為
被告2023年任設計師時,亦曾因用黑色馬克筆在灣仔多處塗鴉,去年初獲准簽保守行為。辯方律師今求情指,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有穩定工作、生活有規律,認為他毋須感化。
官斥被告漠視他人財產
余官判刑指出,此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夥同其他人犯案,同時亦有多於1項的控罪,加上案件在被告守行為期間干犯。被告的行為反映漠視他人的財產,尤其是車主,因為沒有人會想自己的車上有塗鴉,而且在小心閱讀後,被告的塗鴉是狀似「病」的中文字。余官強調,這些塗鴉在被告及的角度是藝術,但從事主的角度出發則是受害人。
著被告用合法途徑宣洩情緒
余官稱,考慮到被告願意賠償,亦有悔意,遂判處被告阻嚇性較大的刑罰,即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向上述3間公司賠償共17000元。余官建議,被告可以考慮用合法的方式宣洩情緒,若被告再次干犯同類型的罪行,會判處令其失去自由的刑罰。
案件編號:WKCC1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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