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新訂八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同意年齡」劃一為16歲
政府建議全面檢視及修訂源自70年前的香港性罪行法例,擬新增多項罪行,包括新訂8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並倡議把涉及兒童性罪行的「同意年齡」劃一為16歲。
建議訂「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等8罪
保安局在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在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方面,現行法例主要處理三種的性行為,即陰道性交、肛交及猥褻侵犯,未必足以涵蓋多種可對兒童造成傷害的性行為。為應擴闊對兒童的保護及禁止其他傷害兒童的性行為,為完善「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法例,當局建議新訂8項涉及受害人為16歲以下兒童的罪行,包括:
1.「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性插入行為」罪
2.「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3.「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4.「導致或煽惑16歲以下兒童進行性行為」罪
5.「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6.「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罪
7.「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
8.「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罪
另外,保安局指,某個年齡以下的兒童未必有能力就是否進行性行為給予知情而又有意義的「同意」,亦未必能夠明白和應對進行性行為的後果,他們或較易被性剝削,亦可能無法拒絕或不懂得求助。
「同意年齡」劃一16歲體現無分性別和避免基於性傾向作出區別原則
「同意年齡」是一個分界年齡,法律將訂定未滿該年齡的兒童沒有能力給予同意,在這個年齡以下發生的性行為都是錯誤的;任何人如與未達同意年齡的人發生性行為,該人須負上刑事責任。香港現時大部份兒童性罪行的「同意年齡」是16歲,但亦有部份涉及兒童或少年人的現有罪行訂定不同的「同意年齡」。
保安局指,參考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澳洲、加拿大、新西蘭、蘇格蘭、南非、新加坡、英格蘭與威爾斯、美國等,大部份地區的「同意年齡」是16歲,而提高「同意年齡」或會影響年齡介乎16至18歲接近成年的人的性自主權,而降低同意年齡則可能會削弱對兒童的保護。
在平衡性自主權與保護原則之間的考慮後,保安局認為香港應劃一「同意年齡」,並認為現時16歲的「同意年齡」在社會上沿用已久,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繼續適用,以體現「無分性別」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