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撞傷動物不顧而去可判囚

撰文:黃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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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車輛撞倒豬牛等動物必須停車報案的《道路交通條例》,源自70年代英國,不過英國早於80年代已修例,函蓋貓狗等動物;新加坡亦視不顧而去為刑事罪行,台灣更加把撞斃動物列為違法,兩地違者同可被判囚一年。

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動物受到損害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在本條內,動物 (animal) 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
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
香港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完全沒有保障狗隻的安危。(吳鍾坤攝)

律師文浩正: 條例原針對農業社會

 

律師文浩正解釋,《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參照1972年的英國舊例,該7種動物為農場常見動物,一旦被撞傷或輾斃,可保障持有者商討賠償,「1972年的條例是針對農業社會,當時比較少人養貓狗,但隨着社會環境的變遷,現時香港的情況都應該列入法例中,貓、狗和猴子都要加入。」

 

文浩正續指,英國在1988年已經修改有關法例,將「狗」加入到列表動物當中,惟香港仍停留在1972年的準則,故此香港更應改例。

吳鍾坤攝

台灣: 撞斃動物可判囚

 

台灣以至歐美等地早有保護動物路權的條例。台灣在1998年已設立《動物保護法》,更在2015年提高了部分刑罰,亦收緊了規例。如證明司機行車途中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或未有注意路面情況下撞傷或撞斃動物,可引用《動物保護法》第25或30條將司機定罪,最高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款(約23.3萬港元)。

新加坡: 不顧而去監禁一年

 

新加坡《道路安全法》和英國《道路安全法1988》相若,同樣將狗列入撞倒需要報警的動物之列,一旦證明不顧而去就會被定罪。

 

新加坡方面,如在車禍發生後,肇事司機沒有對被撞動物施予援助,可罰款坡幣3000元(約1.65萬港元)或監禁12個月;重犯則罰款坡幣5000元(約2.75萬港元)或監禁兩年。

 

英國方面,則列明司機需在撞到動物後停車,並向動物的主人提供姓名及地址,彼此商討賠償,若找不到主人就要在24小時內報警,如肇事不顧而去即屬違法。

台灣、新加坡、英國和紐約都有條例保護狗隻在馬路的安全,唯獨香港仍停留在1972年的水平。(吳鍾坤攝)

紐約: 重犯者罰千元

 

美國紐約市同樣有保護動物路權的條例,撞到動物逃逸而去就會被定罪。法例訂明如撞到馬、狗、貓或牲畜,應立即停車並找其主人或報警,遇事不報初犯者罰款不少於100美元(約779港元),再犯則罰不少於150美元(約1168港元);若果撞到如導盲犬的服務犬不顧而去,則罰款不超過150美元(約1168港元),再犯需罰款不超過300美元(約2337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