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與壹傳媒高層涉欺詐 控方求指定法官審 官稱非國安法案件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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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兩名集團高層涉欺詐案,今(6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控方指有證物由警方和國安處檢取,要求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惟法官卻指本案並非國安法案件,且搜證問題與國安法無關,但仍先把案押後至12月21日再提訊處理,並暫定下年3月14日開審,審期為25天。黎智英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柙。

被告黎智英(73歲,壹傳媒集團創辦人)、周達權(63歲,壹傳媒集團總裁及財務總裁)、以及黃偉強(59歲,集團行政總監),全被控一項欺詐罪。

控方認為指定法官可處理國安法爭議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控方稱,要求案件交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並稱有涉案證物由警方和國安處在壹傳媒大樓,及被告住所檢取,而辯方已就警方行使國安法權力搜查和檢取證物向高院提出挑戰,爭議相關證物是否合法檢取,及可否呈堂等,雖然辯方沒有在這案提出申請,但控方認為指定法官有權處理涉國安法的爭議,是穩妥做法,故提出申請。

純為搜證問題不可安排指定法官

法官陳廣池指,此案並非國安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若純粹因為搜證及舉證有困難,不可安排指定法官,因區院指定法官不多,案件會延後許久,且證物呈堂性及舉證問題,與國安法無關,不可混為一談。他不欲將案件簡單複雜化,希望盡快審理,又批評控方以一頁多書面申請低估這個深奧議題。

暫定案件明年3月審

由於辯方未有提相關爭議,陳官押後處理,要求就議題的申請方提交書面陳詞,並作聆訊。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正式提訊,暫定下年3月14日開審,審期為25天。黎智英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柙。

據了解,黃偉強最近進行心臟及耳蝸手術,健康情況欠佳。陳官特別向黃偉強表示,會刻意講話大聲點,並特別解釋這沒有任何嬲怒意思,希望黃不要有其他聯想。陳官亦多次問黃能否聽到各方說的話以作確認。

控罪指,黎智英(73歲)和周達權(63歲)及黃偉強(59歲),於2016年6月底至去年5月底,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未有按照香港工業邨公司,即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訂立的租契,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向科技園公司隱瞞用途,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不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