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孻子出世紙曝光案 壹週刊等認罪 罰款共12萬元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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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一名記者涉前年向入境處查冊,在報道公開所取得的張栢芝第三子出世紙,遭票控披露未經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及協助和教唆披露相關資料,違反《私隱條例》。案件今(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壹週刊、出版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及總編輯認罪,辯方求情指,是次為首度控告報刊及編輯違反《私隱條例》,對業界構成警剔作用。而裁判官判刑時強調,傳媒報道事實之餘須保護及尊重別人私隱,最終決定判各認罪的被告罰款4萬元,而記者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銷控罪。

四名被告為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47歲)和記者鄭靜(40歲)。

壹傳媒、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和麥被指分別身為壹週刊的東主、出版人和編輯,一同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而屬於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內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其意圖為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自己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1)(a) 條。

記者報稱女子X的朋友 申請X兒子的出世紙副本

鄭則被指作為壹週刊的記者,協助和教唆另外三名被告披露上述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1)(a) 條和《刑事訴訟條例》第89條。

案情指,鄭靜於前年1月5日報稱女子X的朋友,以申請X兒子的出世紙副本,他並沒獲授權取得證明書。而《壹週刊》於同年1月28日在網上刊登一篇文章連同影片,披露女子X的兒子的出世紙,當中顯示兒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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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控告報刊《私隱條例》

辯方求情時指,是次為首度對報刊及編輯就《私隱條例》提控,對業界構成警剔作用。總編輯麥景慶為初犯,他承認當時刊登知名女藝人兒子的出世紙是對法例的敏感度不足,會以此為戒,並向事主道歉,望法庭從寬判刑。辯方呈上麥的報道文章,指麥為資深記者,自1995年起任職《壹本便利》記者,其後任副總編輯等,他熱愛新聞,報道劏房和露宿者等基層草根議題。《壹週刊》社長及一眾同事在求情信中提到麥為人有承擔,猶如父親般對後輩循循善誘,關注社會被遺忘的邊緣人。而前社長則指麥在內地有豐富採訪經驗,業內甚有口碑。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稱,兒童出世紙不應隨意披露,她指公眾人物的生活會引起市民好奇,惟傳媒報道事實之餘須保護及尊重別人私隱,作出平衡。徐官考慮到首三名被告認罪,事後叮囑員工小心處理私隱及查冊文件,以及將刊登道歉啟事,判處他們各罰款4萬元,第四被告鄭靜同意案情,准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傳票控罪。

案件編號:KTS 566-56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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