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非法集會以選舉為名? 有律師質疑誤導網民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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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旺角暴亂,由撐小販開始,再由一場美其名的「選舉遊行」引爆。一直號召網民到旺角的「本地民主前線」,在凌晨一時再發帖,聲稱運用新東候選人梁天琦的競選權力,在旺角舉行遊行,人數少於三十人無需警方批准,呼籲網民帶保護衣物到場增援。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內容有誤導性,誤導網民以為候選人有任何特權。人權律師文浩正亦指出,如有暴力行為,即屬非法集會,競選活動亦無例外。

「本土民主前線」對峙時向警方聲稱以新界東候選人梁天琦的競選權力,舉行合法選舉遊行,並提供物資予示威者。梁天琦後來在混亂中被捕。(陳焯煇攝)

有暴力即屬非法集會

 

文浩正解釋,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3條,任何不超過30人的遊行及50人的集會均獲豁免,不論是否競選活動,無需向警方申請。相反如果人數超出限制,才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否則屬「未經准許集結」,最高判監5年。 

 

他說很多人將「未經准許集結」和「非法集結」混淆。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無論集結是否被批准,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同樣是最高可判監5年。文浩正說: 「簡單來說,只要有暴力行為,即屬非法集會,場面出現至昨天的混亂情況,都已經升級至非法集會。」

穿著藍色外套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在砵蘭街、山東街十字路口,用喇叭高叫「1、2、3」,指揮一眾示威者,衝突警方防線。(陳焯煇攝)

「候選人辦選舉話動沒有特權,更沒有違反公安條例的特權。」涂謹申說認為「本土民主前線」的發帖有誤導性,令網民以為一個「合法競選活動」賦予參加者特權,需以証示聽:「既然是一個競選活動,為何又要帶口罩,帶保護衣物?根本是不合理的。」他說如果宣稱是一個競選活動,梁天琦事後需要向選舉辦事處申報活動。

至於政府一致將事件定性為「暴亂」,是否代表示威者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涂謹申說政府的講法,不代表檢控的門檻,一切有待警方和律政司決定。

 

 

《公安條例》第18條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公安條例》第19條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