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梁游上訴至終院許可敗訴 各須付16.7萬惟「未夠錢」

撰文:鄧芯怡 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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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引發的立法會宣誓風波,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提出司覆核,最終兩人於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裁定宣誓無效,立法會議員資格被取消。兩人早前提交書面陳詞,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頒下決定,指兩人案件不涉及重大廣泛及公眾重要性,否決他們兩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另外上訴庭命令,兩人各需支付16.7萬元予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至於立法會主席一方的訟費,則不作命令。根據法例,游梁兩人仍可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梁游兩人各須繳付16.7萬元訟費。(陳焯輝攝)

上訴庭今早頒下書面判詞裁決,駁回梁游上訴。梁頌恆在高院門外見記者表示,結果屬預期之內,他們會聘請御用大狀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透露已邀請大律師李志喜加入法律團隊。

梁游各須就今次申請付16.7萬元訟費,對於是否有足夠資金邀付訟費按金,梁頌恆表示,現時資金仍未準備好,會繼續籌募。游蕙禎則指,已透過眾籌籌得約55萬元,當中48萬元已用作支付律師費,餘額不足繳付按金。

上訴庭重申香港法庭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決定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游梁上訴理據不涉及重大及公眾重要性,並重申根據《基本法》104條已列明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憲法規定,以及有關不遵從的後果,而立法會包括立法會主席和秘書只是執行誓言的行政,無任何司法權力可處理議員宣誓的憲法規定,而他們的理據不具爭議,決定駁回其申請。

另上訴庭在今次判決書再次確定,根據終審法院在劉廣勇案及莊豐源案作出裁決,人大釋法有追溯力,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而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第159條賦予權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原則下,可就《基本法》進行釋法,而且香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游蕙禎與梁頌恆於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公然宣揚「港獨」及發表「支那」辱華言論,遭原訟庭於11月15日裁定他們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原有議席經已出缺。

兩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在11月30日仍駁回兩人的申請,並指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而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並不適用,強調「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案件編號:CACV 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