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侵案改口供|母稱怕傳媒報道帶女離港 祖母指事主講大話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聲稱遭父親強姦的事主,涉在家人干擾下於庭上改口供案,代表事主家人的大狀今日(10日)繼續進行結案陳詞。代表女事主母親的大狀指,事主母曾向警方解釋因怕傳媒才會帶同事主離港,她當時向主審法官解釋後,法官亦沒有追究;代表事主祖母的大狀則指,事發時祖母也不時會帶事主外出消遺,會送她生日禮物,可見祖母並非只偏心事主的胞弟,而是事主對祖母存偏見,又直指事主一邊作供,一邊作大話。

本案的5名的被告,均是女事主X的親屬,包括父親(44歲)、母親(42歲)、嫲嫲(67歲)、叔父(39歲)及爺爺(65歲)。父親、嫲嫲、叔父及爺爺被控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使X在高院刑事案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X的父母另被控於2018年10月20日妨礙司法公正,即使母親及X離開香港,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份在刑事案中作供。

因怕傳媒報道才帶女兒離開

代表事主母的大狀提及,女事主母曾向警方解釋,在性侵案開審前帶事主離港是因為怕傳媒報道,後來則因為怕子女耽誤學業而返港,她亦否認受到威迫利誘,事主母亦向當時的主審法官作出解釋,法官當時未有指事主母阻礙法院執行公義,亦沒有作追究,質疑這是否也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祖母認為事主存有偏見

代表事主祖母的大狀則指,祖母在事發前也不時會帶事主外出消遣,亦會買生日禮物給她,如項鏈、手鏈、手袋等,也會給她生日利市,可見祖母並非偏心事主胞弟,但事主卻對祖母存有偏見。大狀又指,祖母買公仔給事主前後,也未曾叫事主要作「回饋」,直指事主只是自行作出相關聯想。即使祖母曾給予事主一部小米電話,但控方未有證據指出事件是否在案發時段發生。

指事主邊作供邊作大話

大狀亦批評事主的證供不可靠,指出部份她所說的情節未在早前的書面口供提及,例如祖母到她房間「塞咗100蚊」予她、祖母在公園和應叔父教她應如何在庭上表現等,認為事主一邊作供,一邊作大話,涉誇大證供或有機會混淆事件。

案件編號:HCCC1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