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服務滿1年可獲遣散費長服金 政府錯字定有新措施?

撰文:王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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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今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有關強積金對沖政策方面,以「劃線」方式取消強積金對沖,在劃線日期後,僱主強積金供款不能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長服金),並設10年過渡期,坊間正負反應均有。現時《僱傭條例》列明需工作2年始可領取遣散費;長服金則需5年,然而記者發現報告中的字眼,讓「服務滿一年」便有資格領取遣散費或長服金,梁振英早上亦照讀不誤,到底是政府會修例,還是錯字之誤?

特首梁振英今早讀有關取消強積金對沖項目時,將「服務滿一年」字眼照讀無誤。(鍾偉德攝)

服務滿1年可獲遣散費長服金?

據現時的《僱傭條例》,僱員服務滿2年或以上,若因裁員等因素而失去工作,可獲遣散費;服務滿5年或以上,被僱主解僱等因素失去工作,便可獲長服金。原本計算方法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乘三分之二,再乘以年資。施政報告除以「劃線」方式取消強積金對沖外,同時下調工資計算比例至二分之一。

施政報告中,列明「服務滿1年可獲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作為補償,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政府施政報告網站截圖)

然而記者發現,在施政報告中退休保障及人口政策方面,第189項有關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內容指「由於遣散費和長服金部分功能與強積金制度重疊,降低建議實施日期後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由目前服務滿1年可獲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作為補償,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而梁振英今早讀出報告時,亦是讀「服務滿1年」,令人以為服務滿一年便有資格領取遣散費或長服金!

議員:令人誤會 寫錯應修正

立法會勞工界議員潘兆平閱畢該段文字後,表示不明為何是用一年字眼,「或者真係一年都未定……但之前無聽過……如果咁做,將來要修訂《僱傭條例》喎。」潘又認為該字眼會令「打工仔誤解」,建議若非屬實,政府應作出修改。

而立法會飲食界議員張宇人則理解為達到所需年數後,每年可獲的遣散費或長服金,由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乘三分之二,下調至二分之一,不認為政府有修改領取遣散費年份。

記者就該字眼,分別向特首辦、勞工及福利局、勞工處查詢,而特首辦、勞工及福利局及勞工處暫未有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