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屋邨審批議員宣傳品大細超 準則不一 申訴專員狠評三宗罪

撰文:黎梓緯 廖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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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今日發表調查報告,發現房屋署在處理宣傳品的安排及審批機制有漏洞,導致不公情況,公署建議房署應切實採用「先到先得」方式審批,亦應考慮制訂罰則,懲處宣傳品有違規的人士。
民主黨區議員鄺俊宇指出,房署屋邨審批海報準則不一時有發生,如天水圍某個屋邨可以貼,但另一個屋邨則不可。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房屋署在審批宣傳品時有漏洞。(資料圖片)

申訴專員公署指,香港居住公屋的人口佔整體人口的三分之二,認為房署有必要制訂措施讓龐人口取得社區資訊,公署續指若房署對屋邨內宣傳品的展示及發放未能管理得當及確保有關程序公平有序,易造成團體、居民之間的矛盾,引發投訴和不滿,更予人不公和黑箱作業的感覺。

按「優先次序」致職員處理手法完全不同

申訴專員公署指出,房屋署會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展示海報申請,但當在非辦公時間收到數份申請,而展示位置供不應求,則該署會按「優先次序」作出批核。

公署指出,「優先次序」方式代替「先到先得」,導致兩個截然不同的準則,容易令人混淆,亦會令優次較低的申請人的展示海報機會受損;房屋署並沒有限制展示海報的數量,若申請人在申請首日遞交申請要求展示大量海報,數量足以佔據所有設定的展示位置,該署便會透過「專業判斷」、「協商」、「彈性安排」與各持份者解決海報張貼位置不足的問題,然而該署沒有訂立如何酌情行使原則,結果引致不同屋邨的職員處理手法可能完全不同,而公眾或相關持份者無從知悉其所作決定的理據。這情況並不理想,容易招致投訴和不滿。

爭議性宣傳品2012後冇更新

公署又指,個別屋邨辦事處獨立處理宣傳品的審批,遇上具爭議性的宣傳品內容,屋邨辦事處職員會轉介至總部房屋事務經理審批。然而不同屋邨職員對「違法」有不同理解,導致同一海報在不同屋邨得出不一樣的審批結果;雖然房屋署的指引中附有一些「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例子供職員參考,但該些例子於2012後再沒有更新,而過去數年社會環境起了很大變化,很多語句成 為敏感語句而變得具爭議性。房屋署沒有與時並進,令個別職員 如何作出判斷,誠屬難事。

宣傳品先派遞 有投訴才跟進

公署指,房屋署基本上不會審查立法會/區議會議員/非政府機構展示於其租用的非住宅單位外告示板、互助委員會專用告示板、以及派遞至住戶信箱的宣傳品及其內容,該署只會在接獲投訴後才作跟進,然而資訊一旦發放,往後才跟進的效用成疑。公署指近日傳媒亦報道一宗關於某候選立法會議員獲房屋署批准將傳單派發至住戶信箱,但該署其後發現傳單內容具爭議性而撤銷批准的個案,反映房屋署有需要檢討現行措施。

房屋署表示,事先審查可能會引起言論審查爭議,未必切實可行,惟該署同意,應加強提示申請人/團體有關展示宣傳品的守則, 防止違規情況。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直言,看過片段後感到不太舒服,但同時認為事件中的管理員亦有難處。(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鄺俊宇:同一海報元朗得,葵涌唔得

立法會議員兼元朗區議員鄺俊宇指,時有聽聞房署屋邨「海報審批準則不一」的事情,他舉例指,「同一海報可能在天水圍A邨獲批,在B邨被拒;或在元朗得,葵涌唔得」,故他認為房署應盡快製訂統一準則。

另外,房署以「事先審查議員/機構租用的非住宅單位外告示板張貼的海報,可能會引起言論審查的爭議」,回應申訴署就有議員多次張貼帶有商業資訊的海報,而房署監管不力的指控。鄺反駁,房署一向有政治審查議員海報,他舉例指,曾經就有寫上「689下台」的海報被房署拒諸門外。

「689下台」海報被拒

鄺指,「689下台」只是政黨闡述政治概念的標語,不涉「違法」或「侮辱」,不明白為何房署有何合理理由拒絕。他斥責房署沒有為防止有人張貼帶有商業資訊的海報,做好把關,只拿「言論審查爭議」作「擋箭牌」。他補充,曾經就有骨灰龕場與議員「合作」,在屋邨內派發傳單,他表示不能接受類似事情發生,促請房署製訂有效的監管及懲處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