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出行FAQ|拆解強制掃碼N條疑問 如何12.9起安心食飯?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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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在本周四(9 日)起,市民進入食肆堂食時必須使用「安心出行」,只有3類獲豁免的指定人士才可以繼續「填紙仔」,強制使用「安心出行」後,可能有不少疑惑,本文將就市民常見問題作出解答,以免市民歡聚用餐時不慎被票控。

政府公布在本周四(9 日)起,市民進入食肆堂食時必須使用「安心出行」。(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Q:由 12月9日開始,哪些處所顧客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A: 有關規定將適用於所有受該指示規管的餐飲處所和表列處所, 包括所有提供堂食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浴室、派對房間、夜店/夜總會、卡拉 OK 場所、麻雀天九耍樂處所、郵輪、遊戲機中心、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美容院、按摩院、會址、體育處所、泳池、酒店及賓館, 以及活動場所, 指定人士如採取替代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者除外。

Q:「替代措施」詳情為何? 「指定人士」指的是甚麼人?

A:政府明白可能會有個別人士因合理理由未能符合必須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因此會容許三類指定人士以「填紙仔」替代使用「安心出行」:

1.) 65 歲或以上或 15 歲或以下的人士; 或

2.) 殘疾人士; 或

3.) 其他獲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認可的人士

*15 歲或以下人士若有成年人陪同進入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而該成年人已掃「安心出行」,則該名15 歲或以下人士毋須登記。

Q:殘疾人士是否需要持有《殘疾人士登記證》才獲豁免使用「安心出行」?

A:殘疾人士不論是否持有《殘疾人士登記證》,也可採用替代措施。

Q:其他獲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認可的人士包括哪些人士?

A:政府會視乎具體情況, 把一些因沒有智能手機而未能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的人士( 例如無家者 )納入為認可人士,以便他們可以「填紙仔」進入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

Q: 購買外賣的顧客是否都需要掃瞄該餐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A:由於純粹購買外賣的顧客不會脫下口罩,而且只是短暫逗留在餐飲處所,因此毋須掃瞄餐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資料。

Q:如顧客於餐飲處所的露天座位堂食, 是否需要掃瞄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A:由於露天座位屬餐飲處所的一部分,除「指定人士」, 進入露天座位範圍前仍須按規定使用「安心出行」 。

Q:如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未有遵從有關確保顧客用手機掃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的規定, 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A:處所負責人若違反第 599F 章的規定,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萬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處所須於執法人員發現違規行為後的翌日起, 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適用相應措施, 即(a)就餐飲處所而言, 在 14 日內堂食只可以到晚上6時, 以及每枱最多兩人; 或(b)就只可在「疫苗氣泡」安排下營運的表列處所而言, 關閉處所 14 日。

Q: 如果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 處所負責人及顧客是否也要受罰?

A:如有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當中的違規行為可能涉及:

(a)顧客的虛假陳述及/或

(b)處所負責人沒有盡職檢查

就(a)而言,顧客提供虛假資料須負上刑責。至於資料是否屬虛假陳述, 執法人員會判斷。

就(b)而言, 現行的第 599F 章指示要求處所負責人須確保顧客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處所負責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第 599F 章列明被控犯上述罪行的人, 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 該人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 違反有關條文, 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以遵從該指示, 即為免責辯護。

處所負責人有責任確保顧客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在執法人員遇到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的情況時,執法人員會因應每件案件的案情, 決定是否對處所負責人不作起訴、作口頭警告或刑事起訴。如處所未有違反其他第 599F 章下發出的指示, 而且執法人員亦信納處所負責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遵從第 599F 章中有關確保顧客使用「安心出行」的指示, 那麼即使執法人員發現有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 執法人員一般不會對處所負責人作出刑事起訴。如業界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 就無需過分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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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顧客如以填妥指定表格的方式替代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 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查核他們的身分以確定其為「指定人士」?

A:處所負責人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遵從第 599F 章下發出的指示, 例如遇有懷疑時, 應提醒有關人士當他以填妥表格登記個人資料代替使用「安心出行」時, 就代表他是在申報自己屬指定人士, 而任何人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