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涉藏10鐳射筆 辯方指筆內並無電池 控方未足證藏攻擊武器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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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嫌管有10枝鐳射筆案今日(29日)進行結案陳詞。代表方仲賢的資深大狀王正宇陳詞時指,鐳射筆沒有電池,若方要將鐳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為何沒有買電池?王亦指方突然遭一名穿便裝的男子突然搭膊頭,「閃開兩步」屬合理動作,批評加控阻差只為了對付他,而且控方未能證流失的資料與藏武控罪有關,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案件將於明年2月9日裁決。

方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被告方仲賢(23歲,學生)否認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在桂林街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方另否認在當日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有示威者用鐳射筆不能代表被告

代表方仲賢的資深大狀王正宇陳詞指,事發當日深水埗沒有發生騷亂,雖然暴動中有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但不代表被告會這樣做,而且被告知道鐳射筆沒有電池,若他真想用作攻擊性武器,為何不買電池呢?王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控罪元素。

被便衣男搭膊頭閃開屬合理動作

王續指,被告遭警員搭膊頭截查前,正在使用電話,該些警員又身穿便裝,被告突然遭便衣男搭膊頭而「閃開兩步」,屬合理動作,他並非因為知道對方是警員才閃開,他亦未必看到該警員的委任證。

控被告阻差只為對付他

王提出,截查警員對鐳射筆有偏見,明知鐳射筆無法開啟也拘捕被告,警員當時已兩度提及被告或涉阻差辦公,卻在16個月後才正式拘捕他,批評加控被告阻差只為了對付他。

控方未能證明被刪走資料與案有關

王亦表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電話所流失的資料與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有關,當時救護車上的救護員也未聞警員曾提醒被告,電話會被檢取作證物,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