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女車長「胸襲」男警 官指警頭有傾前動作 判車長上訴得值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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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巴女車長被指在一宗交通意外事故調查期間,被指拍打男警胸口而被控襲警。女車長否認,反因警員頭部傾前,並向她噴了一口難聞氣味,才作出了手部動作,她在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兩周。女車長不服,早前於高院提出上訴,法官參考閉路電視錄影,覺警長突把頭伸前撞向女車長面部,行為也有不當之嫌,故判女車長勝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邵玉英獲撤銷襲警罪。(資料圖片)

上訴人邵玉英,於案發當晚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事故,一名男警長到場調查時,要求增派女警到場,惟上訴人突然顯得激動,警長突覺左邊膊頭被打一下,他轉頭見上訴人用左拳大力打他右上臂及胸口,警長與同僚最終把上訴人制服。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否認一項襲警罪,自辯時稱警長口中發出難聞的口氣,才用右手作出撥動的動作,但被判罪成。她不服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今下判詞指,翻看巴士上閉路電視片段,看到上訴人站在巴士上近入口位置,左手拿記者簿,右手持筆,看似在記事簿上寫東西,警長上車和她說話時,頭部動作很大,狀似頗激動,更突踏前一步,把頭伸前衝向她面部一下,她即舉高右手由右至左向下快速打了對方一下。

官指警長頭部伸前亦看似不當

法官指,警長突把頭伸前接近上訴人面部,行為看來並不恰當,更可令人受驚甚至成襲擊,加上警長同僚在庭上描述襲擊與警長不符,影響兩人之可信性,故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構成「襲警」或「襲擊」罪名,判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 HCMA 36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