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2011年由人大釋法的「剛果案」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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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2011年曾有1宗涉及外交事務的案件,因香港無權自行管轄,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處理。(李澤彤攝)

《基本法》第13條和第19條列明,中央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港府無權管轄,在2011年,香港便有一宗涉及外交的案件。當時剛果民主共和國正與一間在港上市的內地企業商討投資,遭一間美國基金公司向該內地企業入稟,追討該國所欠債項,終審法院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斷定如何處理。

該次人大常委會釋法源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向在香港上市的「紅籌」中國中鐵(00390),批出開礦權,換取中國中鐵在剛果投資約131億港元於基建設施,但其後美國紐約一間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以債權人身分,在香港興訟,要求中國中鐵把其中約8億港元投資額,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抵債。

剛果民主共和國曾就「外交豁免權」,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人大釋法。(Getty images)

剛果民主共和國當時以「外交豁免權」,希望能阻止該美國基金公司向中國中鐵追債,但高院上訴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敗訴。剛果民主共和國不服判決,要求終審法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

2011年6月,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3比2票數,裁定此案需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3條和第19條釋法。同年8月,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決議,港府須跟從中央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外交豁免權」。

提請人大釋法後,李飛指該案屬外交事務,香港法庭要跟從內地法律處理。(新華社)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解釋文件中指,中國奉行國家豁免原則,即中國法院不處理以外國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而國家豁免原則體現國家主權,屬外交行為,故據基本法第13及第19條,香港法院對外交無管轄權,故所有香港原有法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條文不得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