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旅遊業議會新指引違《競爭條例》 本地旅行社興訴被裁定敗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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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議會去年推出新指引,規定社須支付出團費予內地旅行團的導遊,以及就內地旅客提供為期6個月退款保障的條訂,有專接待內地來旅客的本地旅社不滿旅議會新指引,指違反《公司條例》和《競爭條例》,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指引非法及無效,以及頒令禁止旅議會執行有關指引,今在高院被敗訴,並須兼付旅議會訟費。

原告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控告旅議會的案件今被裁定敗訴。(資料圖片)

原告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是,早前發起業界遊行的旅遊從業員聯會榮譽會長林少麟為該公司顧問;被告香港旅遊業議會。根據法例,只有旅議會會員才可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

高院法官在判詞指,旅遊業議會不是關注僱主和員工關係的工會,亦非關注公司與獨立外判商服務合約的組織,而有關修訂指引只是規管旅行社和內地旅行團導遊的關係,雖然有關指引反了議會不得干預僱主及員工關係的條,但明顯設立指引的目為了保障旅遊議員的聲譽,減少內地團友對旅行社經營不善及導遊的投訴,所以不能接納原訴的理據。

原告以旅議會指引要求內地旅行團到指定店購購物,違反《競爭條例》,但法官指,若要爭拗違反競爭條例,應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訴訟,而且原告一直無提供實際理據引證損害公平競爭程度,故駁回原告上訴,並要支付旅議會訟費,另在爭拗競爭法上更要賠償彌償性訟費。

案件編號:HCMP 2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