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誤殺親兒案】難忍3月大兒子哭聲 母搖晃掌摑兒子致死囚8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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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為人母的31歲婦人涉難忍不足三個月親子的哭聲,「情不自制」下掌摑及緊捏男嬰雙頰、拋擲男嬰落床、前後搖晃他,終致男嬰死亡,早前被裁定一項誤殺罪名,高院法官今判刑時強調,父母無論在道德及法律上保護兒子,無論作任何判決,男嬰都不能復生,故判處被告入獄8年。

被告梁笑芳被裁定誤殺親子罪成,被判入獄8年。(資料圖片)

否認一項誤殺罪的被告梁笑芳(31歲),在聞判時禁不住一度哭了起來;她的律師求情時稱,這是一宗慘劇,被告的兒子去世,她將一生內疚,感到深切悔意,另心理報告指被告接手看管男嬰後,情緒不穩,日後願意接受心理情緒管理。據悉被告事後誕下另一名女嬰。

被告患適應障礙及有抑鬱情緒

法官杜麗冰判刑時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力雖屬邊緣水平,不過應能分辨對錯,及理解到其行為後果,而被告姐姐更透露被告不喜歡男嬰,當男嬰哭鬧時,被告會動手打、捏和搖晃男嬰,平均每周有一至兩次,被告則向臨床心理學家指,只打過男嬰一至兩次。臨床心理學家相信,因被告情緒不穩,加上姐姐與丈夫爭執下,令被告在案發時患有適應障礙及抑鬱情緒,並認為在被告忽視自己情緒問題,及不肯尋求專業協助下,相信她重犯機會中等。

官:父母有責任保護的孩子

法官強調,為人父母者均有道德及法律責任保護自己的孩子,但現時無論作任何判刑,都不能令男嬰復生;根據法醫證供,男嬰腦出血情況可能早於一或兩個星期形成,而男嬰死亡更不是因為一次性事件或意外,反而由被告不只一次打男嬰造成,若被告當日更早召救護車前來,可能男嬰獲得拯救而不致死亡,但這都是法官個人純粹揣測。

法官表示,被告出身中產家庭,有母親及姐姐支持,丈夫背景亦無任何不尋常地方,被告沒有享有特別減刑理由,唯一解釋是被告當時有適應障礙的抑鬱情緒問題,而虐待及殺害自己兒子,因她不認罪,故判處她入獄8年。

案情指,已婚的被告梁笑芳(31歲)於2015年5月28日在瑪麗醫院誕下男嬰李汶軒,2015年7月後為方便照顧兒子,被告與任清潔工母親、無業二姊同住長洲,平日由被告和二姊一同照顧男嬰。男嬰在2015年8月25日在長洲家中猝死,法醫報告指男嬰死於受虐性頭創,腦出血情況由事發一至兩周前形成。同日深夜被告接受警方警誡下,因認為男嬰哭聲很嘈、不喜歡他,自七月中已動手打男嬰、更曾前後搖晃男嬰,案發當日亦有掌摑及緊捏男嬰雙面、拋擲男嬰落床。

案件編號:HCCC 2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