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作港獨言論囚5年 質疑國安法下是否屬強制 准上訴至終院

撰文:朱永倫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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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呂世瑜去年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原判囚3年8個月,惟因控方指出案件屬於「情節嚴重」類別,最低刑期應為5年。呂被改判5 年,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但被駁回,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辭指,是次申請為首宗針對國安法條文判刑制度的上訴案件,相關法律議題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應交予終院釐清,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但呂仍需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呂世瑜(25歲),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上訴庭在判辭指,就兩項法律爭議批出證明書,分別為:

1)如何詮釋《國安法》第21條,就罪行屬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強制性。

2)如何詮釋《國安法》第33條中有關條文,以及在條文中所例的三個減刑條件是否都已「盡列無遺」,即若三個條件均無法達致時,《國安法》第21條中所指的情節嚴重,是否不可減至5年以下的刑期,還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而作出減刑。

案件編號:CACC61/2022

警方到疑犯單位搜查時亦檢獲其他物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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