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就確認書提選舉呈請案 法官質疑人大釋法是否適用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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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選管會突然規定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拒簽,後被指提倡港獨,選舉主任拒讓他參選。他因而提出選舉呈請,案件今在高等法院聆訊時,法官突問人大就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司法覆核案時釋法,在本案是否合用,陳的律師即指釋法在本案中不具約束力。

陳浩天不服被取消參選資格而申請選舉呈請。(資料圖片/伍凱瑩攝)

法官區慶祥在聆訊途中突問到,人大早前就梁游二人的宣誓風波案期間釋法,他關注到釋法是否適用於今次的選舉呈請。代表陳浩天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釋法與本案無關,因為人大只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該條文主要針對宣誓就任議員,而今次選舉呈請,主要牽涉《立法會條例》關於選舉程序的條文,釋法內容理應對本案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律師:香港民族黨只是倡議一個議題

李志喜又指,申請人陳浩天提倡改變,不等於不真誠擁護《基本法》,李說:「50年不變,50年後誰知道?」事實上香港即將回歸20週年,仍未落實的普選在社會爭議聲不斷。陳浩天一方解釋,香港民族黨並非倡議分裂國家,只是提出一個議題,讓公眾討論未來的變革。

李志喜繼續補充,即使一個人誤解了《基本法》某些內容,只要他真誠地相信,仍可視為擁護《基本法》,情況就如政府官員若果誤解了《基本法》某些關於福利的條文,直至法庭澄清才發現出錯,難道可以說那些政府官員不真誠擁護《基本法》嗎?

陳浩天不滿被取消資格提選舉呈請

陳浩天去年7月18日參選去年的立法會議員選舉,惟他遞表格後一星期,選舉主任指他未有簽署申請表內的確認書,之後又指他於社交媒體等公眾領域主張推動香港獨立,最後取消其參選資格。陳不服選舉主任決定,因而提出選舉呈請。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