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插前度下體 青年稱酒醉下誤認現任女友 認非禮囚32月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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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派對後借醉叫前女友送他回家,其後在睡房非禮她,包括強吻、用手揸胸、脫褲用陰莖觸碰她下體等,即使前女友大叫「唔好」,男方仍無動於衷,繼續用手指強行插入她的下體。青年早前在高院承認非禮罪,今(15日)向法官呈上親撰的求情信,解釋案發時醉酒才誤把前女友當成現任女友,遭法官批評毫無悔意,只求減輕刑責。法官稱被告精心安排,誘騙受害人上門,罪行接近企圖強姦,重判他入獄2年8個月。

被告黃永傑在高等法院承認非禮罪。(資料圖片)

被告黃永傑,22歲,曾任職侍應、運輸工人等不同工作,只有中二學歷。案情指,2015年7月21日被告與前女友X參加派對後,被告聲稱喝醉酒,要X送他回家。

X將被告帶到睡房後,被告關上房門,用右手制服X,同時強吻她的臉和嘴、再用左手揸她的胸部,並脫下她的內褲,先後用食指和陰莖觸碰她的下體。女事主在過程中不斷反抗和大叫「唔好」,但被告毫不理會,反而進一步用手指插入X的陰道。

被告稱案發時糊糊塗塗

被告今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到「事發時受到酒精影響,糊糊塗塗地把前女友當成現任女友」,法官陳慶偉讀後忍不住說:「如果被告仍然寫呢封求情信,我睇唔出佢有咩悔意」,又批評被告這封不是求情信,只是為求減輕罪責、不肯承認罪責的信。

法官引述女事主的心理報告,指她承受相當程度的心理傷害,腦海中不斷重覆案發經過,甚至出現自殘行為,性格由開朗外向變成自責、情緒低落,又不敢如實告知家人。女事主感覺被朋友出賣、被侵犯,而她的現任男友從報章得悉此事,更與她分手。

與事主曾有親密關係不構成求情理由

法官稱性侵犯造成的身心創傷,比暴力罪行更大,即使被告與女事主曾經有親密關係,亦不構成求情理由。上訴庭就性罪行一直有指引,需要向公眾表達法庭不齒及厭惡這些罪行。本案中被告精心安排,誘騙受害人上門,屬於嚴重違反誠信,性侵行為亦算非常嚴重,幾乎接近企圖強姦。考慮到被告認罪,以4年為量刑,重判2年8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HCCC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