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捐款案】控方指收錢不申報即違法 官:少許驚訝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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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未向立法會申報曾收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23日)於區域法院聆訊,並會先進行法律爭拗。有「長毛」之稱的梁,今在庭上否認控罪,辯方要求釐清檢控基礎,控方強調控方立場非指梁涉貪污,但指梁收錢後長時間未有申報,已構成控罪。官聞言也直言:「我有少許驚訝。」

控方對梁國雄的指控,包括指他收款後出席過一個有關編採獨立的討論。(資料圖片)

指梁收款後參加有關編採獨立的議案討論

被告梁國雄(六十歲)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方指其立場並非指控梁涉貪污,而是梁接受一筆從黎智英提供的25萬元款項,卻未有向立法會申報,期間更在2014年1月22日,在立會參加一個有關「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的討論。控方指兩人有潛在利益,但梁卻沒有申報。

代表梁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潘熙則指控方檢控基礎含糊,要求對方釐清,又拋出4個情況要求控方指出是否與控罪有關,包括:

是否以梁收取25萬而作基礎;是否因梁參與議案及有關問答環節;是否因梁在問答環節上;發表與黎的公司的言論及是否因梁在問答環節對黎的公司表達同情的言論。

官對控方立場直言:有少許驚訝

法官李運騰同意控方有責任需釐清,又質疑控方是否指梁收錢沒申報便足以構成控罪?主控官即回應:「是。」又指梁涉長時間沒有申報。李官聞若然只是沒有申報便構成控罪說:「我有少許驚訝。」並再問控方,若梁發表反對黎的言論,是否同構成控罪,控方則指當中仍涉潛在的利益衝突。

辯方:議員未申報屬立法會內部事務

辯方反駁稱,根據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有刑事豁免權利,不應受到法律追究。而控方亦指出梁在議案上的發言,雖不是控罪元素,但仍具嚴重性,故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呈交的證據。辯方亦引用英國案例指,議員的申報事宜屬國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並要求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若法庭接納辯方說法,應裁定案件永久終止聆訊。

控方回應稱,議員的利益申報表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不受特權法保護。即使法庭不認同,控方指調查議員的申報,不會影響立法會核心事務,故法庭不應拒絕控方在聆訊中使用該文件。

控罪指,梁國雄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元的款項。

法官將於本月31日宣布裁決。

案件編號: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