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0載・自由褪色】不誠實取用電腦 檢控增80倍 成寒蟬效應

撰文:勞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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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20年來,互聯網成為言論戰場,而1993年立法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近年用得愈來愈廣泛,從偷拍裙底到網上一句「見閻王」的言論,都涉及此罪,引來條例被濫用作「以言入罪」的質疑。
最近5年,每年都有逾百人因此罪被捕,而定最數字則從2006年的19宗,增至2014年的80宗。立法會議員和人權律師質疑,罪行用途愈來愈闊,容易造成白色恐怖箝制言論,亦可能「放生」重罪者。

警方拘捕疑犯時,常撿走電腦調查。(資料圖片)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指任何人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意圖犯罪、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即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

根據警方數字,2012至2016年,平均每年有500至800多宗涉及該罪行的案件,每年拘捕人數約104至143人,而今年至今,共有125宗涉及此罪行案件,38人被捕。記者向警方查詢1997年至今的數字,警察公共關係科指並無2012年前的統計。

而根據立法會文件,1997年只有1宗監控,之後逐年增加,到2014年就有86宗,定罪數字,亦從1997年的1宗,增至2014年的80宗。

數碼相機偷拍裙底定罪 菲林相機算不算?

翻查資料,過往因不誠實取用電腦而被定罪的個案,包括偷拍裙底的教師和擅自兌換醫療券的醫生;去年有人上載選舉主任何麗嫦照片,寫上「請槍送佢見閻王」被捕。

1993年立法局討論有關條例立法時,時任保安司區士培(Alistair Peter Asprey)解釋,該條例是為懲處進入電腦做犯罪前準備工作,又不足以構成欺詐的人。

一直關注這條條例的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直言,現時該罪已偏離欺詐等原意,並把電腦定義擴闊至所有數碼產品。他一直要求當局交代歷年以此罪拘捕的案件分類,如商業、性罪行、恐嚇等,但一直不得要領。

莫乃光舉例,以往有人因偷拍裙底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定罪罪成,但莫乃光反問,「數碼相機是電腦,但如果菲林相機又算不算?」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在1993年立法。(資料圖片 / 曾梓洋攝)

當局拒交代案件分類 變「萬能key罪」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曾在立法會交代,指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因為「邊條罪容易入罪就用邊條罪」。莫乃光指,這樣除了有寒蟬效應、白色恐怖外,亦容易放生重罪者,「欺詐、恐嚇都是重罪,但舉證門檻高很多,若警方不太用心,就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在立法會上辯論時亦反問,為何沒有「不誠實使用信紙」。

莫乃光一直要求當局交代歷年以此罪拘捕的案件分類,如商業、性罪行、恐嚇等,但一直不得要領。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策劃主任巫堃泰認為,近年不少網上言論,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來拘捕,成為對表達自由的威脅。

人權律師莊耀洸指,立法時討論的焦點是針對商業詐騙,但後來寫出來範圍太廣,令法網有很大轉變,變成「萬能key罪」,「有針對性的罪行,應該用那些罪行來檢控,而不是一涉及電腦就用『不誠實取用電腦』。」

莫乃光指警方針對網上言論的執法,有違「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立法原意。(資料圖片 / 江智騫攝)

近年「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案例 

日期

內容

罪名

結果

2016年8月

有人上載選舉主任何麗嫦照片,並貼文「入deepweb請槍送佢見閻王」。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被捕

2014年10月

有懷疑是警員的網民貼文稱要將無綫記者「女姦男殺」。

無拘捕

無檢控

2014年10月

一網民發布處理佔領行動警員資料,稱要「買起」其女兒「一手一腳」。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罪成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14年9月

執業中醫甘永成未經病人同意,擅自兌換逾3,000元醫療券。

5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罪成判囚9個月

2012年9月

補習教師用手機及筆形攝錄機偷拍女生裙底,背包藏女人內褲。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罪成判囚4個月

2009年5月

電腦公司職員史可雋複製藝人陳冠希電腦內裸照。

3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罪成判囚8個月零15日

資料來源:《香港01》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