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若台灣疑犯逃港 港方可待逾期居留遣返

撰文:阮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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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石棺藏屍案中4名潛逃台灣的疑犯,台灣當局在與香港並無刑事協作的協定下,以驅逐出境方式,把4人「移交」予香港警方。若情況調轉,有台灣疑犯逃至香港,港方又可如何「投桃報李」處理呢?有資深警務人員指,可待有關疑犯的逗留期限過去後,順理成章以逾期居留之名,把他們遣送回台灣,藉此予台警拘捕。

台灣疑犯逃至香港,有資深警務人員指,雖兩地無刑事協作協定,但港方並非束手無策。(資料圖片)

有資深警務人員透露,由於香港律政司與台灣司法機關無簽訂任何刑事司法協作的協定,故若有台灣疑犯以旅客身份,「合法」潛逃至香港,港方並無有效法例把他們引渡。不過他指港方也非束手無策,因現時台灣旅客在香港的合法逗留期限為30天,根據《入境條例》,若旅客逗留期滿,無合理理由延長的話,便可遣送離港,送回旅客所屬的地區,故港方可用有關方式,處理潛逃至香港的疑犯,送返台灣受審。

此外,有資深警務人員透露,港府若事先接獲通知,有疑犯會潛逃來港,入境處可依據《入境條例》,運用權力將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在其抵達機場時,立即遣送離港,送回其所屬地區,而有關條例的使用在港英時代較為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