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夫淋腐液】傷人十七罪成可囚終身 大律師﹕傷及無辜或會加刑

撰文:楊婉婷
出版:更新:

尖沙嘴帝國中心發生恐怖淋腐液傷人案,導致7人受傷,警拘一男子。據了解,疑犯數個月前婚姻生變,與任職「知客」的妻子育有子女。他懷疑妻子有染,今日(27日)以咖啡樽盛載腐液,在酒樓向妻子淋潑,另外6人亦受無妄之災受傷。疑犯犯案後未有離開,疑即使知道妻子重傷亦無悔意稱﹕「由得佢死。」
執業大律師指出,淋腐傷人可被控「傷人十七」,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他解釋受傷人數、受傷皮膚面積、腐液濃度、犯案動機及地點等,皆是法庭考慮判刑輕重的因素。
如果夫婦離婚後有糾紛,專家提醒若初期已出現滋擾、恐嚇等情況時應報警,並尋求法律援助,或向家事調解員求助。

疑犯在酒樓犯案,未有顧及周邊的茶客,最終導致多人受傷,執業大律師指會是法庭考慮刑期的困素之一。(梁銘康攝)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使用腐蝕液體淋潑他人的行為,涉違反「傷人十七」罪,亦即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陸表示,審理案件時,刑罰高低會視乎多個因素,包括事件中受傷人數、身體受傷面積及部位、腐蝕液體物質及濃度、犯案動機、犯案手法及犯案場所等。他解釋,是次案件發生於酒樓公眾場所,茶客眾多,疑犯明知會波及無辜市民,仍一意孤行,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有可能會令刑期加重,是次令多人受傷,是相當嚴重的情況。陸續指,過往有案例被判監十多年,已是相對輕微。如果傷者被淋腐液後永久傷殘、失明、甚至死亡,刑期會更高。

離婚初期若現糾紛 應立即尋求幫忙

據了解,疑犯與妻子數個月前婚姻已出現問題,雙方育有子女。女方數個月前開始在帝國中心一酒樓任職「知客」。疑犯懷疑妻子對他不忠而犯案。美國心理學會法證心理專家及香港家庭心理治療師協會主席羅志華指出,如果一對夫妻離婚後,若任何一方作出滋擾、恐嚇性行為時,對方應立即報警求助,或向熟悉的朋友商量,由他作中間人勸解。羅又指,如果警方將案件列作家庭糾紛,未提供有效幫忙時,事主可以透過法律渠道保障自己,亦可以向灣仔法院大樓的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求助,尋求諮詢及調解,他們可以在財產分配、心理問題等方面幫助離婚或分居夫婦。市民亦可以向香港家庭心理治療師協會尋求免費諮詢,可致電24小時熱線77762598。

有傷者雙手被腐液淋中。(梁銘康攝)
+1

翻查過往資料,涉及桃色糾紛以淋腐液報復屢見不鮮,判監刑期以年計。2015年7月,一名54歲姓黃女子懷疑丈夫有外遇,以濃度達97%硫酸通渠水向丈夫照頭淋,對方逃走時跌倒,黃再向他潑通渠水。事主面、頸至胸、背和大腿,全身有30%皮膚燒傷。黃亦有7至8%皮膚燒傷。被告最終被判監五年。

2015年5月,一名49歲已婚婦,與一名25歲男同事相戀,她不堪「母子戀」情變,在西環爹核士街,向男同事潑腐蝕性液體,對方受傷皮膚面積佔全身皮膚約6%,更遭毀容。婦人在高院被判囚6年8個月。

2014年11月,一名育有3歲女兒的29歲男子與21歲前女友感情生變,不滿18歲的閨密導致兩人分手,趁兩女到其寓所收拾個人物品時,以濃度達97%通渠水潑兩人。18歲姓伍女子終身毀容,視力嚴重受損,受傷皮膚面積佔全身皮膚約7%。暫委法官重判被告入獄14年。

2013年3月,一名已婚鐘錶公司東主,與女下屬發展婚外情,老闆娘要求公司男職員向該名女下屬淋潑腐液。七人就一項「串謀意圖使人燒傷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分別被判囚8年至19年。老闆娘雖然被捕,但警方以證據不足及參考律政司意見,最終無罪釋放。

女傷者須轉院。(賴俊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