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凱彤墮樓亡】港未承認同性婚姻 妻仍可辦理認領遺體手續

撰文:劉定安 鄧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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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凱彤畢生為同志平權。

盧凱彤多年來為同性戀平權,自己亦於早前「出櫃」,宣佈與同性戀人余靜萍在加拿大拉埋天窗。然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法律只承認「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結合,故即使同性人士在外國註冊結婚,在香港法律上亦不獲承認;至於異性婚姻,即使在海外進行註冊,亦會獲得香港承認,一夫多妻除外。甚至乎,只要男女其中一方為香港人,離婚手續亦可在本港法庭辦理。

至於辨認遺體手續,則相信並無受到影響。根據區衞生署法醫科《辨認遺體人士須知》指出:「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504 章),你親屬/朋友的死亡個案必須向死因裁判官呈報。警務人員會安排你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請依照警方安排的日期及時間聯同負責死者個案的警務人員到達公眾殮房的接待櫃檯辦理登記手續,並請帶同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任何有關的醫療紀錄 (例如:醫院的出院摘要、主診醫生的信件等)。」簡而言之,親屬及朋友均可為辦理辨認遺體手續,即使本港法律未承認余靜萍為盧凱彤的妻子,但亦可以其他身份,手持盧的身份證辦理手續。

此外,辨認遺體手續結束後,殮房會獲發一份「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及一份「領回遺體證明書」,以供日後領取殮葬所需文件及領回遺體之用。屆時負責的親友手持「領回遺體證明書」正本,就可領回遺體以進行殯葬儀式。

在本港,有關同性關係的法例亦比較保守,即使涉及「家庭暴力」等議題,同性同居人士往往受到多方面的阻撓,被指為「社會歪風」。直至2010年,立法會始成功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圍,但再次被加以反對,最終要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始能完成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