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火炭拘陳浩天等8人 稱查爆竊案揭工廈藏汽油彈

撰文:劉定安 魯嘉裕 賴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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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警員昨晚(8月1日)在火炭坳背灣街45號喜利佳工業大廈,拘捕7男1女。其中一名被捕人士,為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事件觸發成大批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及馬鞍山警署,至凌晨4時許事件始平息。其中一名案中被捕男子,於凌晨4時左右,於馬鞍山警署扣留期間不適,需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接受治理。

其中一名被捕男子,在馬鞍山警署扣留期間不適,需由救護車送院。(賴南秋攝)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陳昕警司表示,警方昨日(8月1日)晚上,在火炭一幢工業大廈拘捕7男1女(24歲至31歲,其中女子28歲)。他們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藏有爆炸品」及「無牌藏有第一部毒藥」。

陳表示,昨晚9時沙田警區巡邏人員在火炭處理一宗爆竊案時,在工廈停車場發現4名男子推手堆車,認為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檢獲2支壘球棍、一批包括護具、護甲、通訊器材、擴音器及鋼珠,在近日的示威遊行活動常見。由於無合理辯解下藏有壘球棍,遂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4人;

警員再從他們身上搜出鎖匙,根據警例進入工廈一個單位,期間遇到阻撓,採用武力進入單位,搜出2把弓、6支箭;1個已製成的汽油彈、一定數量的可造成汽油彈的原材料、以及含大麻成份的精油,拘捕單位內3男1女,正被扣查。警方暫沒有透露「含大麻成份精油」為何種產品。

陳指,是次檢獲物品,常見於示威及暴力衝擊場面,近日亦發現有人使用弓箭及鋼珠,因此相信有關物品可能與最近暴力衝擊事件有關。他續指,仍要深入調查被捕人士背景。

陳承認是次進入單位時並未持有搜查令。他稱,由於檢獲壘球棍及鋼珠,有理由相信附近單位有其他證物,所以根據警例,警方有權進入單位搜查。

他補充,所引用的警例為「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54條(1、2)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1)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及
(c)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
(i)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
(ii)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
(d)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此外,陳亦提到使用了「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50條(6)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與保釋以及涉嫌財產的檢取」

(6)凡任何人被警務人員拘捕,如該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曾犯的罪行有價值的(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則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各物,乃屬合法︰
但本款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對任何個別手令所授予的搜查權力有所減損

多名警員進入工廈。(魯嘉裕攝)

警方發言人指,8名被捕本地男女年齡介乎24至31歲,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跟進。警方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無牌管有或分發含有大麻成份的精油,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依據警方檢獲的「大麻精油」證物,其盒上寫上是含「CBD」(大麻二酚)成份的藥丸。翻查資料顯示,此產品為大麻苜蓿提取的植物油。在英國,可作為「食品補充劑」合法出售及使用;但在香港如沒有持牌擁有,則屬違法。在外國,此藥物或作為抗焦慮藥,亦有研究用作改善柏金遜症。部份人士使用後,或會有疲倦、腹瀉、口乾、低血壓、頭痛等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