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記者會】澄清無女示威者被男警剝光豬搜身 搜身三級制由來

撰文:黃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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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傳有女子於警署內在全裸情況下被男警員搜身,警方今日於例行記者會上澄清,有關指控是惡意和毫無根據,投訴警察課亦無接獲相關投訴,強調一向保障被捕人權利,任何搜身都由同性別的警員進行。翻查資料,2007年警隊曾出現懷疑「剝光豬」侮辱保育灣仔喜帖街的被捕人士,至2008年才將搜查工作劃分為三種不同程度的搜查,包括「無需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

市民被警方截停及查問。(資料圖片)

警務人員不得為不同性別人士進行搜身

九龍城警區指揮官楊文彬指,警方搜身時,必定以搜身對象相同性別警務人員進行搜身。他重申警方拘捕及調查時,有嚴謹指引,尤其涉及脫衣的搜身程序,警務人員不得為不同性別人士進行搜身,而於警署顯眼位置,亦有張貼發給羈留人士或接受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所有被捕人士會被告知自身權利,若有任何投訴,被捕人士可透過既有機制投訴。楊文彬強調,警方一向保障被捕人士權利,對於不實指控感到很無奈。

警方澄清有關指控是惡意和毫無根據。(網上圖片)
當年有15名保育人士在灣仔喜帖街示威被捕,眾人被帶往北角警署調查。(資料圖片)

07年喜帖街保育人士疑遭剝光豬搜身

其實,過去也曾爆出警員涉在搜身過程中侵犯人權的事件。2007年,警方曾爆出懷疑「剝光豬」向被捕示威者搜身。當年有15名保育人士在灣仔喜帖街示威被捕,眾人被帶往北角警署調查,在律師離開後,最少七男女遭脫光衣服搜身,其中一名女示威者在女羈留室穿回衣服後,更發現有一名男警長經過。警方最終於翌年推出搜身三級制指引。

根據警察通例第 44 章人身搜查部分,列明警務人員:

不得為不同性別人士快速搜身或進行伏牆式搜查
為不同性別人士進行需脫去衣服以致露出內衣的搜查時亦不得監看或在場
如無女警務人員在場,警方須將該女性帶往警署或水警輪由女警進行搜查
如搜查涉及脫下、脫下部份、查看、搜查、要求脫下被搜查者用以遮蔽其私處的衣物只可以由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
如在搜查時須要疑犯涉及脫下脫下部份、向內查看、搜查及要求脫下疑犯用以遮蔽其私處的衣物,這類搜查只可在警署的隱閉地方、水警輪或其他可同樣保障疑犯私隱的地方進行
只有事先獲得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批准方能進行這類搜查,後者須將搜查詳情記錄在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或其警察記事冊內
授權進行這類搜查的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須確保搜查人員有充份理由作出搜查,並指示一名相同性別的人員在 旁協助作為看守或見證搜查人員

警察通例第49章提到,警方向被羈留人士搜查工作劃分為三種不同程度的搜查,而且羈留搜查絕不應用作懲罰措施,尤其不應例行地進行涉及脫去內衣的羈留搜 查,該等搜查只可在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第 I 級 - 「無需脫去衣服」
「無需脫去衣服」例如︰被羈留人士被人員由上至下輕拍身體,但沒有脫去任何衣物(鞋履除外),可能包括搜查手袋及/或要求被羈留人士翻出口袋;
第 II 級 - 「脫去衣服」
「脫去衣服」例如︰包括要求被羈留人士脫去大衣、褲子、襯衫/上衣,並搜查有關衣物;以及
第 III 級 - 「脫去內衣」
「脫去內衣」例如︰要求某人脫去通常用以遮蔽其身體的衣物。所有「脫去內衣」的羈留搜查須進一步劃分如下︰ (a) 掀起內衣查看;或 (b) 脫去部分內衣;或 (c) 脫去全部內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