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記者會】警再強調是「鐳射槍」 李桂華﹕話唔係武器講唔通

撰文:楊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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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例行記者會再被追問「鐳射槍」問題,被質問警方曾使用「鐳射筆」的字眼,是否仍認為是攻擊性武器。李桂華指近日有檢控個案是被告使用鐳射槍射擊警員眼睛,而被控襲警,認為說它沒有襲擊能力、不是武器是「說不通」。至於是「鐳射槍」」抑或是「鐳射筆」,他強調以對人的傷害性而言,他認為是「鐳射槍」。記者又追問「最低武力」及「合適武力」的分別,他稱「最低武力」即當警員達到其工作目標時便是「合適武力」。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被捕當日突感身體不適,需送院治理。(讀者王先生提供)

有關方仲賢案件,記者問及警方是否認為十支警方檢獲的所謂「鐳射槍」是攻擊性武器,至於上周五警方在記者會上使用的字眼是「鐳射筆」而不是「鐳射槍」,警方會否就誤導公眾一個多星期,而向公眾道歉。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近日有檢控個案時,是被捕人用鐳射槍射擊警員眼睛而被落案控告襲警,因此說有關物件沒有襲擊能力、不是武器是「說不通」。目前警方仍在進行搜證、化驗工作,但如果問他是「鐳射筆」或「鐳射槍」,李指以對人的傷害性而言,他認為是「鐳射槍」。

警方在8月10日拘捕一名女子,指她在鐳射槍射擊警員眼睛。(資料圖片)

818集會 政總女警被鐳射光線射中眼感不適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表示,總結6月行動至今共179名警員受傷,其中一名女警在周日晚在政府總部西翼執勤時,被市民以鐳射光線射中眼睛感不適,現已出院,正放病假。

另外, 8月10日尖沙嘴衝突清場時,一名白衣女子被警方衝前按地制服,其後指她以鐳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控以一項襲警罪。案件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報稱任職空中服務員的 28 歲女被告到庭應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10月9日。被告獲准以 3000 元保釋,並要遵守宵禁令。

李桂華﹕最低武力即警員達到目標時便是合適武力

記者要求警方交代「最低武力」及「合適武力」的分別及標準,李桂華指就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情況,在普通法內,當公職人員需要用武力執行任務時,要考慮「需要性」及「相稱性」。需要性指無需要便不用使用,而相稱性是指達到目標時就要停止。他認為「最低武力」即當警員達到其工作目標時便是「合適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