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記者會】女子指控赤裸搜身 警﹕無要求完全脫內衣

撰文:孔繁栩 黃廸雯 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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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反修例示威中被捕的女事主早前(23日)在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在警署羈留期間,有女警涉嫌無故裸體搜身,並以筆打向她的手及大腿間,期間更遭受不禮貌對待,感到受辱。
警方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羈留搜查分三個級別,分別為第I級「毋須脫去衣服」、第II級「脫去衣服」、及第III級「脫去內衣」,當中III級又細分為(a) 掀起內衣查看;或 (b) 脫去部分內衣;或 (c) 脫去全部內衣。
警方否認女事主指控,稱經翻查資料及閉路電線片段,女事主並非接受III(c)級最高級別搜查,警員亦沒要求做出蹲身站立動作,更沒有十多名男警站在門外,但拒絕透露當時接受何種搜查級別,若女事主感不滿可以作出投訴。

警隊支援科警司戚夏瑜否認女事主指控。(陳浩然攝)

警方今日指出,就羈留人士被全脫內衣搜查次數,今年6月整體共有20次,1月至6月底共154次,當中142宗與危險藥物有關,12宗屬其他罪行;而去年全年就有305次,當中293宗與危險藥物有關,12宗屬其他罪行。

警隊支援科警司戚夏瑜表示,羈留室設計上致力平衡保安、個人安全及被羈留人士的權利,為屨行謹慎責任,確保羈留人士及接觸者的安全,警方會按實制情況,以合理性和相稱性原則對所有人進行搜查,以確保羈留人士不會藏有用作傷害自己或他人、協助逃走工具、與罪行有關證據及有機會干犯其他罪行的物品。

根據警察通例第49章,羈留搜查工作劃分為三種不同程度的搜查:

第 I 級 - 「毋須脫去衣服」
「無需脫去衣服」例如︰被羈留人士被人員由上至下輕拍身體,但沒有脫去任何衣物(鞋履除外),可能包括搜查手袋及/或要求被羈留人士翻出口袋;

第 II 級 - 「脫去衣服」
「脫去衣服」例如︰包括要求被羈留人士脫去大衣、褲子、襯衫/上衣,並搜查有關衣物;以及

第 III 級 - 「脫去內衣」
「脫去內衣」例如︰要求某人脫去通常用以遮蔽其身體的衣物。所有「脫去內衣」的羈留搜查須進一步劃分如下︰ (a) 掀起內衣查看;或 (b) 脫去部分內衣;或 (c) 脫去全部內衣。

稱羈留人士有異議可向值日官提出

戚夏瑜稱,警方會以獨立個案決定採用級別,因素包括所干犯罪行,相關犯刑事紀錄,被捕人在犯罪及被捕時所展示的暴力程度,曾否自殺或傷害自己紀錄傾向,被捕後及處理案行時的行為及相關表徵,強調羈留搜查並非針對性懲罰措施,當涉及脫內衣搜查,只有在充分理據下進行,搜查範圍、原因和權利詳載羈留搜查表格上,若有任何異議可向值日官提出,值日官會考慮作出最終決定。

戚又指出,如被羈留人士拒絕合作,警方會給予機會和指示繼續進行搜查,如仍然繼續拒絕,有機會干犯阻礙正在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相關罪行,有可能被檢控,如有需要警方甚至會採用最低程度武力完成搜查,上述相關資料列在羈留搜查表格上,人員會作出清晰講解,並提供副本。

至於搜查過程,戚稱會由同一性別警務人員進行,亦最少有另一位同性別警員見證監督,搜查會在能保障私隱的指定房間進行,房間必須有門鎖及上鎖,確保沒有未經准許人士進入,如房間有窗須要遮閉,以防他人窺看。戚指督導人員會定期審視羈留搜查,如涉完全脫衣搜查的數字,會按季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任何人士如有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如屬實會作相應紀律處分。

無指示重複蹲下起身

就有女事主指控羈留時受辱,戚澄清經翻閱資料、閉路電視及警方記事冊,確認搜身級別並非完全脫去內衣,當時亦無要求全脫內衣,搜身時亦沒有用物品指或拍她的身體,亦無要求女事主張開雙腿,重複做蹲下起身等動作。經翻查搜身室外閉路電視,搜查約4分鐘,非女事主所言15至30分鐘,亦沒有十多名警員在門外等候。

戚續稱,脫去內衣搜查細分三個級別,對於首次接觸羈留搜查的人來説可能較難理解,或有相當程度的誤會,若有人不滿可作出投訴,同事的溝通亦可能有改善的地方。不過,戚就以暫未接獲投訴,及涉及個人私隱為由,拒絕透露女事士當時的搜查級別,以及究竟有多少警員在搜查室外。

2016年曾有警記事冊造假

2016年,一名男子於北角警署羈留室用衣物及毛氈吊頸自殺亡,有警員被揭記事冊做假,問到今次會否有機會同樣造假?戚稱根據記事冊及羈留搜查表,女事主被搜身情況脗合,女事主並非完全脫去內衣搜查,當事人可作出投訴,確認記事冊是否事實,而羈留表格有簽署值日官、進行搜查同事、見證人簽署,即使女事主拒簽,警方都會給予一份副本。

否認警員性侵女被捕人傳言

就網上有傳警員性侵女被捕人,警方強調屬非常嚴重且絕對失實指控,警方不揣測為何有人要中傷及詆毀同事,希望作出不實言論的人拿出證據,不要再抹黑警隊。

今日記者會文字更新: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持續兩個多月,過去周六、日多區都爆發激烈警民衝突,有示威者懷疑被槍擊中左眼及頭部。昨晚亦分別有示威者聚集深水埗警署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需要警方清場,數名男女被押走,有警員在執勤期間遺失點三八口徑子彈,今午有市民尋回。而周六觀塘遊行中,共有32人被捕,警方經調查後,當中一名34歲被捕男子已被控以一項「參與暴動」罪,案件今日下午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及支援科警司戚夏瑜今日下午四時會見傳媒,預料會交代警員開槍清場事宜、警遺失子彈事件、爆眼少女調查進度及催淚彈過期情況等。

【18:26】李桂華表示,警方至今拘捕15名16歲以下人士,年齡介乎12至15歲。李桂華強調,警方接觸罪犯時會保障青年人福祉,會面紀錄會於家長陪同下進行,若家長不在,會安排合適成年人、與被捕人士同一性別、對其福利有興趣的人作見證人,若需要搜身,同樣需要合適的成年人陪同,安全問題警方絕對不會讓他與成年羈留人士處理,或會安排兒童之家等地方作羈留。調查期間警方若發現兒童需要保障,警方會向兒童法庭申請照顧及保護令協助被捕兒童。

前日荃灣懷疑有藍衣人手持鐵通經過,但警方未有上前截查,江永祥表示當晚8時許,有大批身穿黑衣的暴徒於附近二坡坊破壞商戶,警方其後派數輛衝鋒車前往處理,過程暴徒用長鐵支襲擊警員,後退之後有機動部隊到達處理暴力事件,掃蕩後驅散大部分暴力示威者,機動部隊到達現場後,現場還有很多人,「林林總總,著白色衫又有,著黑色衫又有」當時同事目的是確保現場情況穩定,究竟有無手持鐵通的人經過,仍需確認,但因暴徒破壞店舖,警方驅散後1小時於附近截停搜查及巡邏,確保秩序穩定。

【18:16】有傳媒質疑新屋嶺是否適合一次過羈留大批被捕人士,江永祥表示,新屋嶺地方夠大,難以找到十全十美的地方,強調已安排充足人手處理,而且不同警區的警署都被暴力示威者破壞,因此新屋嶺是適合。對於有18名被捕人士放棄見律師,李桂華就表示是他們的個人決定。

戚夏瑜指出,今日解釋羈留政策並非要反駁女事主說法,但由於暫未收到投訴,所以不能就閉路電視片段再作回應。而今年1月至6底,154次完全脫去內衣搜查中,當中142宗與危險藥物有關,有12宗屬其他罪行;去年全年305宗,有293宗與危險藥物有關,12宗屬其他罪行。

就港鐵在周六日遊行前封站,謝振中強調警方沒有參與決定,警方只曾在會議上提供公眾活動資料,警方尊重港鐵決定,日後都會配合,作出相應配合。

【18:07】2016年,一名男子於北角警署羈留室,被拘留期間用衣物及毛氈吊頸自殺亡,有警員記事冊做假,被問到警方如何確保今次沒有做假。戚夏瑜表示,根據記事冊及羈留搜查表,女事主被搜身情況兩者記錄吻合,女事主並非完全脫去內衣搜查,如當事人受屈,可作出投訴,確保公平、公開調查,亦能同時確認記事冊所寫是否事實,對大家公平、公正。有關閉路電視不是拍攝搜查室內的情況,而是拍攝通往羈留室的情況,片約長4分鐘,包括搜查人員、作證的人員,進入房間,待女事主穿上衣服,歷時不超過4分鐘,絕對不是完全脫去內衣的搜身程序。

【17:48】有傳媒引述消息指特區政府認為局勢惡化,可考慮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立法,謝振中表示,警方屬於執法部門,不適合就對相關報道作出評論,強調警方有能力處理亂局。

被警員昨晚跌子彈,江永祥稱,警方之後會「開file」調查子彈袋是否鬆脫快速上彈器是否有老化。至於有速龍小隊衝入女廁,江稱小隊中有女性成員,但戴上頭盔及眼罩後難以分辦,在昨日驅散中,警方評估後擔心有人藏女廁內,因此安排女性警員入內,期後發現無可疑就離開。

網上有相片顯示,周六黃大仙示威現場,地上有一個快速上彈器連六發子彈,江永祥承認,當時確有警員的子彈跌在地上,但已立即捨起,相片只是在期間拍攝。

有傳媒追問女事主指控在羈留室被凌辱,戚夏瑜強調女事主當時並非3C級別搜查,而詳細搜查級別因涉個人資料就不宜公開。就全脫內衣搜查,戚稱今年6月整體共有20次,1至6月底共154次,而去年全年就有305次

【17:48】據了解,警方因應近日情況購入多套全新保護盔甲,江永祥表示警方有不同類型的盔甲,而部分盔甲已用了一段時間,因應近日示威者的暴力行動有所升級,包括利用長鐵支、經削過的鐵支攻擊警員,警方希望提供最好的保護給警方,因此購入多套全新保護盔甲。

被問到跌槍、跌子彈等問題,警方是否需要重新接受訓練,江永祥表示會要求警員檢查快速上彈器袋或手槍袋是否能正常使用。江永祥指警員跌槍當日下大雨,警員或因手濕導致跌槍,他認為警員不希望跌出任何工具,有關警員需要匯報跌槍是因為手槍袋破爛或因個人錯誤導致。

警方對於明天國泰城公眾活動發出反對通知書,謝振中指主辦單位已就提出上訴,而法庭已於機場發出禁制令,被問到會否停運機場快線,謝振中指警方沒有參與港鐵停站,因此不知明天會否有停站。

【17:25】8月25日紅磡警署有被捕人士頭部需要縫針的情況,被問到為何需要到達警署才獲送院。江永祥指當晚深水埗有14人被捕,11男2女被送往紅磡警署處理,全部人均提出要求看醫生,傷勢為擦傷,沒有骨折,部分沒有表面傷痕,沒有被捕人士頭部需要縫針的情況,「我都無相關專業知識佢縫咗幾多針先算嚴重」,而相關醫療報告需要獲醫管局批准才可獲得,若任何被捕人士有不滿意或指控,歡迎對方提供更多資料作出跟進。

支援科警司戚夏瑜表示,脫去內衣搜查部分亦有三個細級別,對於首次被捕接觸羈留搜查的人來説可能較難理解,可能有相當程度的誤會,若有人不滿可作出投訴,或同事可能溝通有改善的地方。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會見律師是犯人的權利,但法例要求並非每次見面均需要律師在場才可錄取口供,36人會見律師,18人並沒有見,李桂華指根據經驗,這個並不是「好唔正常的情況」,取決於對方的選擇,而警方已經常提醒對方,可見律師。李桂華指待謝sir較空閒時,可帶領大家參觀羈留設施,房內掛滿關於被捕人士的權利。至於每次會面或錄口供,警方會問清楚對方是否需要法律代表陪同,認為對方已考慮得很清楚,若被捕人士沒有律師電話在手,警方亦會提供律師名冊供選擇,而自發性到場的律師,選擇權則在被捕人士,被捕人士可選擇不接受。至於18名被捕人士是否拒絕接觸律師,李桂華則表示是對方的選擇。

【17:23】提到有傳媒頭版登懸紅廣告,緝拿示威者,李桂華表示這並非警方懸紅,但承認警方有時會接受私人懸紅,強調會審慎處理,包括了解發出懸紅人士的身份背景、考慮接受懸紅後會否警隊有不良影響、以及究竟對方能否支付巨款,而最終是否接納由助理警務處長(刑事)決定。

昨晚深水埗驅散行動中,有警員遺失一粒子彈,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表示,據該名警員報稱,在跑動期間感到腰間袋有快速上彈器及後備子彈的袋曾鬆開,打開袋後發現子彈和上彈器分離,由於正在行動中,予是將子彈和上彈器放入一個有拉鏈的袋,在完成行動後發現有一粒子彈遺失,向上級匯報後曾進行簡單搜索,但由於已夜深,搜索困難高,警方在今早在欽州街搜索,其後有一名市民長沙灣道附近馬路尋獲子彈,江強調,由於「子彈係細物件,好似銀仔咁大」,而市民又稱在窄罅位找到,重申警員已盡力搜索,「搵唔到都有好多因素」。

對於警方以曱甴稱呼記者和市民,江認同說法欠尊重,在過去兩個月記者和警員都有壓力,現場又有林林總總示威者及市民用挑釁說話針對警方,希望大家各諒解,溝通需互相尊重,「唔係話你點叫我哋,我哋可以還嘴,無法啦,我都要克制忍耐丫嘛」,強調「相嗌唔好口」,日後減少爭執行動會更和平。

【17:07】被問到即時送院的被捕人士的傷勢,為何懷疑門牙爆的男子血流披面,亦需要到達新屋嶺才獲送院。江永祥指當晚被捕人士較多,有關送院安排是視乎現場同事評估,警方同時亦要確保被捕人士保安問題,「有無可能任何傷勢都可以即時叫救護車呢?」他相信救護車亦有限制,又舉例說假設有30人需要去醫院,起碼需要10至20輛白車,但很多情況下「我哋有無咁樣的能力呢?」當被捕人士有流血情況,同事會即場進行急救治療,再由被捕人士有否提出需要送院,「傷勢究竟有幾重是由被捕人士自己講,唔係話從電視畫面或者從一張相我哋可以評估到,如果唔係我哋唔洗睇醫生啦」

江永祥指,當晚新屋嶺有36名被捕人士有律師情況下錄口供,18名被捕人士在沒有律師情況下錄口供,而事前警方已通知被捕人士有關聘請律師權利。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警方共拘捕15名由12歲至15歲未成年人士。(陳浩然攝)

【17:03】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警方至今拘捕15名12至15歲人士,當未成年人士被捕後,警方會要求家長在場,處理一系例程序,如家長未能在場,會安排另一名合適而同性別的成年人在場,如需要行搜查,會有合適成人同場下進行,為保障未成年人士安全,更可能會安排暫住青少院舍,或向少年法庭申請發出照顧及保護令。

【16:52】江永祥指8月11日當晚,被捕人士來自銅鑼灣及尖沙咀,送院決定是根據當時傷勢,若被捕人士不能移動,會將他即時送院,或被捕人士有否提出需要即時送院,警方認為沒有延誤送院,「我哋又唔係專業醫務人員,主要聼佢話,佢話想睇,我哋就安排」警方會盡量視乎表面傷勢安排送院。當晚有1人現場送院,5人到達新屋嶺要求看醫生,大部分被捕人士均輕傷。被問到警方為何未能即時判斷被捕人士是否骨折,江永祥表示不作出任何揣測,「骨折可能好明顯斷或可能裂痕不算太嚴重」,同事沒有充足醫務知識,只會根據被捕人士所講,並指「所有傷勢是送去新屋嶺之前有」,相信傷勢是拘捕過程中所得,根據片段所見,有個別被捕人士反抗、掙扎相當激烈,亦有警方受傷。江永祥指,新屋嶺當晚超過50名被捕人士,沒有數字最後究竟有多少人聘請律師。

隊支援科警司戚夏瑜講解羈留室政策,並指女被捕人指控赤裸脫衣是不正確。(陳浩然攝)

【16:48】警隊支援科警司戚夏瑜講解羈留室政策,指設計上致力平衡保安、個人安全及個人權利,包括專嚴和私隱。為屨行謹慎責任,確保安全,警方會對所有羈留人士進行搜查,會按實制情況,以合理性和相稱性原則搜查,以確保羈留人士不會藏有傷害工具,協助逃走工具,與罪行有關證據,干犯其他罪行物品。

羈留搜查分三個級別,第一毋須脫衣,第二需要脫衣,第三是需要脫內衣,當中再細分3A級需揭開內衣,3B級要脫部分內衣,3C級脫去全部內衣,警方會以獨立個案決定採用級別,因素包括干犯罪行,所犯刑事紀錄,被捕時展示的暴力程度,曾否自殺或傷害自己紀錄傾向,被捕後行為及相關表徵,強調羈留搜查並非針對性懲罪措施,當涉及脫內衣搜查,只有在充分理據下進行,搜查原因和權利詳載羈留搜查表,若有任何異議可向值日官提出,值日官會考慮作出最終決定。

如被羈留人士不合作,警方會給予機會和指示繼續進行,如仍繼續拒絕,有機會干犯阻礙正在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相關罪行,有可能被檢控,如有需要警方甚至會採用最低武力完成搜查。

人員在搜查前會清晰講解,並提供副本,所有搜查會由同一性別進見,亦有最少另一位同性別見證監督,搜查會在能保障私隱的指定房間,必須有門鎖及鎖上,拒絕未經准許人士進入,如有窗須要遮閉,以防他人窺看,警隊羈留守則與其他國家相若,具人性化安排,因應年紀,背景,精神狀態作出調適,同時有嚴密監督,由督導人員定期審視羈留搜查,如涉完全脫衣搜查的數字,會按季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任何人士如有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如屬實會作相應紀錄處分。

戚又同時澄清,上周有女士指控警方羈留程序不當,經翻閱資料和閉路電視後,女事主指控要求全脫衣服,包括內衣褲,翻查同事記事冊,確認搜身級別並非完全脫去內衣,當時無要求全脫內衣,搜身時無用物品指'拍身體,亦無要求女事主張開雙腿,蹲下起身等動作。經翻查搜身室外閉路電視,搜查約4分鐘,非女事主所言15至30分鐘,亦沒有十多名警員在門外等候,警方暫未收到投訴,女事主如有不滿可考慮投訴。

就網上有關警員性侵女被捕人留言,強調這是非常嚴重,而且絕對失實指實,警方不揣測為何要中傷及詆毀同事,希望作出不實言論的人拿出證據,不要再亂講抹黑警隊。

【16:37】有指懷疑有被捕人士帶往新屋嶺拘留所後,被警方濫用暴力,江永祥指8月11日,警方處理超過50名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督導人員確認被捕人士身分、了解需要,如醫療、律師等方面,當時主管確認部分人士提出看醫生,主管確認傷勢由拘捕時受傷,傷勢包括擦傷、紅腫,另外有6名人士骨折,主管當時並沒有接獲毆打投訴。

有指新屋嶺被捕人士會見律師時受阻,江永祥指警方會向羈留人士發出通知書,全面解釋被捕人士權利,再逐一詢問是否需要律師。當日有義務律師到達新屋嶺,但被捕人數眾多、地方有限,而警方希望當事人能與律師單對單見面,經考慮後,警方安排部分被捕人與以小組會面形式見律師,沒有存在故意留難,而當被捕人士需要警戒口供,警方必定會等律師到場。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指警方在昨日深水埗衝突中拘捕兩人。(張浩維攝)

【16:29】就近兩月所發生事件,警方再拘捕13人,包括11男2女,年齡介乎19至40歲, 涉嫌非法集結、刑事毀壞、不誠實取用電腦、藏有攻擊性武器等,包括6月9日於立法會外非法集結、 612金鐘非法集結、7月1日破壞立法會、811尖沙咀警署外非法集結及813機場的活動等。警方昨日沒有使用任何彈藥。

【16:26】就昨日深水埗驅散中,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指警方共拘捕兩人,包括一名19歲男子,他涉嫌襲警、外出時懷疑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外拘捕一名19歲女子,涉嫌非法集結,案件交由深水埗重案組跟進。

另外,一名21歲男子涉襲警,案件將於今日(27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至於一名34歲男子,被控以一項「參與暴動」罪,涉於星期六在九龍灣與一群人,於偉業街及常怡道附近非法堵路、向警方投擲硬物等。江永祥表示,對於所有暴力行為絕不姑息,會嚴肅跟進。

【16:15】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表示,深水埗及黃大仙昨晚出現擾亂公眾秩序行為,表示極度遺憾,予以譴責。謝稱昨晚有數十名示威者聚集深水埗警署外,用鐳射光照射警署及塗污,並在欽州街設路障;另有示威在黃大仙中心包圍客戶服務部及破壞設施,之後到紀律部隊宿舍外叫口號及射鐳射光,警方勸告無效作出驅散。

謝指示威活動已漫延不同社區,越來越廣泛,有市民無故被包圍, 公眾設施被破壞,過去兩個月的和平集會演變成極端激進,毫無低線示威,所謂勇武義士,騎劫和平集會。示威者亦由設路障升級到蓄意傷害他人,用鋼珠'磚頭、弓射、疑似槍械及大量汽油彈,攻擊警員,連記者和市民都受牽連,絕不可美化合理化行為。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指對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表示,深水埗及黃大仙昨晚出現擾亂公眾秩序行為,表示極度遺憾。(張浩維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