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曉穎案】陳同佳出獄後自行赴台非遞解?大律師:即恢復自由身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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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後潛逃回港的青年陳同佳,早前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29個月,據報考慮出獄後到台灣自首。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陳同佳出獄後即恢復自由身,與一般人無異可以自由出境,坦白從寬的做法或會令犯人減刑,法庭會從犯人作案時的年紀、是否初犯等角度去考慮自首可否減刑,惟減刑多少難以猜測。警方今日於記者會上稱,一名人士若刑滿出獄之後,他已是普通市民,「如果佢自己覺得當時嘅自身有任何安全上嘅問題,佢可以聯絡警方,警方會提供一啲佢合適嘅措施。」

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後潛逃回港的陳同佳。(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台灣方面過去就陳同佳案曾三度提出司法互助,但礙於雙方並無簽訂協議,一直未有進展。據了解,陳同佳下周初刑滿出獄後,香港警方已沒有法例可再跟進,如陳同佳想到台灣自首,需自己買機票赴台。

據了解,陳同佳被捕初期,曾向警方直認在台殺人,但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由於案件不是在香港策劃、死者潘曉頴也非在香港受傷,所以香港方面無法就其謀殺罪提出起訴,當時有勸他回台自首。但當陳接觸到律師後,他保持緘默。

陳同佳刑滿出獄後可獲自由

警方今日於記者會上亦有就案件作出回應,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稱,一名人士若刑滿出獄之後,他已是普通市民,他想去任何地方已是他的自由,「咁如果佢自己覺得當時嘅自身有任何安全上嘅問題,佢可以聯絡警方,警方會提供一啲佢合適嘅措施。」至於證據移交往台灣的問題,李桂華表示,香港實施普通法,「對於一啲證據移交去境外嘅要求係相當相當之高,現在我哋警方可以做嘅嘢經已做咗。」

至於可否延長羈押,李桂華表示是法庭的判刑,「我暫時睇唔到有啲咩特別嘅嘢,我哋可以係咁樣嘅情況之下加刑期。」

台灣有死刑 與本港不同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陳同佳出獄後即恢復自由身,與一般人無異,不同外國人在港犯案後刑滿後,要由港方將他遞解出境。即代表陳同佳出獄後,便可以自由出境,坐飛機往台灣自首。

往台灣前應徵詢台灣方面的法律意見

陸偉雄認為,台灣政府一定很歡迎陳同佳自首,惟陳同佳起程往台灣自首前,應徵詢台灣方面的法律意見,了解清楚去台灣將面對的最高刑罰,會否有死刑等,因台灣有死刑,與本港判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不同。

問及陳同佳自首,會否幫助他減刑,陸偉雄稱,世界各地均鼓勵犯人自首,坦白從寬的做法或會令犯人減刑,法庭會從犯人作案時的年紀、是否初犯等角度去考慮自首可否減刑,惟減刑多少,他不能作出猜測。

官方上無行動可做

據了解,對於陳同佳計劃自首港府目前無法進行任何行動,因他於獲釋後可有權自由出入境,官方上並無行動可做,目前陳可由民間協助處理出獄後及前往台灣的事宜。而對於台灣去年曾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按現行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因按《釋義及通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因此港方無法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稱,一名人士若刑滿出獄之後,他已是普通市民,他想去任何地方已是他的自由。(余睿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