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獸器夾腳】大埔行山女遭捕獸器夾腳 消防上山營救

撰文:陳康智 陳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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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8日)上午約9時30分,大埔船灣郊野公園1名中年女子與3名友人行山時,她突然誤中「捕獸器」遭夾傷腳。消防員接報到場上山營救女事主。女事主腳趾受輕傷,在救護員陪同下自行走上救護車送院。

警員(圖中)手持捕獸器。(陳諾希攝)

2018年元朗石塘村 男子誤踏2個捕獸器

翻查資料顯示,前年11月元朗石塘村,一名男子在農地草叢誤踏2個捕獸器,當時他腳部極痛,消防員到場將他救出,再送院治理。當時警方指事件無可疑,案件列作有人意外受傷處理。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亦不得使用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如狩獵或管有任何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