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陸委會籲回應司法互助 警﹕唯台方容許陳入境才有發展

撰文:楊婉婷
出版:更新:

陳周佳赴台投案無期,警方前日相約潘曉穎母親今日(25日)會面,將會交還陳同佳洗黑錢案中屬於潘曉穎的證物,惟潘母要求警方確保在會面上會談及與台方協商解決陳同佳往台灣投案的事宜,以及由「話得事」警員接洽,但警方沒有回音,最終會面告吹。陸委會稱沒有評論,但再次呼籲港府應務實回應台灣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
警方下午發新聞稿回應指,會繼續與死者家屬直接聯絡和提供適切可行的協助。事態發展至今,唯有台灣方面容許陳同佳入境才能有所發展。如果陳同佳獲台灣原則上批准入境,香港與台灣即可透過警務合作機制研究和安排其赴台行程。

+4

警方表示,與台灣警務單位一直透過警務合作機制處理案件;警方有專責人員負責港台間的警務合作機制,人員日常亦與台方保持聯繫;台灣警方如提出要求,香港警方必定作適當處理。此外,如果死者家屬希望將港方聯絡人員的資料交予台灣警方,以提醒台方可聯絡該香港警務人員,警方樂意將該人員的聯絡資料交予死者家屬。

對於潘母早前提出,曉穎生前遺物可能關乎陳同佳在台灣牽涉的命案,故暫時不會取回,並要求警方代為保管,盡快與台警進行刑偵移交資料。警方回應指,警務合作機制為港台警方溝通的平台,與司法協助有別;在香港,就某刑事偵查而取得的證據,法律只容許其用於該香港案件。要移交證據必須透過司法協助程序。現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故此目前沒有法律框架進行證據移交。警方的一切行動和提供的協助必須按香港法律進行。

另外,法庭指示警方將屬於死者的證物交還死者家屬。警方已聯絡死者家屬以將相關證物交還。警方會按香港法律及法庭指示將死者的證物交還死者家屬。

警方會繼續與死者家屬直接聯絡和提供適切可行的協助,惟不評論會面安排細節。

惟潘母就警方的回應表示,如果警方有積極與她聯絡,過去一個多月她便不用馬不停蹄、四處奔波為死去女兒發聲。她又指,如果港台一直有透過警務合作機制處理案件,警方及保安局便不會連簡單易明的投案前協商要求都未能處理。而香港警方及保安局一直都有台灣警方聯絡資料,港警亦曾指一直都有與台警保持聯,不解港警為何需要她將港方聯絡人員的資料交予台警。她表示,只要求兩地警方可以派出「話得事」的代表進行協商,並將證據交予台方,好讓陳同佳可以立刻取得特別為他而設的通輯犯台證,前往台灣受審,並稱﹕「我衷心希望香港警方及保安局不要再提司法互助為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