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何價?】撞毀道路設施各區賠償價不同 車主最高曾賠40萬

撰文: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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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發生多宗交通意外,幸好路邊設有防撞欄、石壆及欄杆等防撞設施,降低車身再向前衝擊機會。但撞毀公用設施後,車主隨時會破財。政府部門經調查、評估公物損毀情況後,會向事主發公物賠償通知書,上至欄杆、下至水龍頭的賠償價錢不一,當中更有意想不到的賠償計算方法。路政署曾因駕駛者撞毀公物,向當時人索償40萬元的毀物賠償金。

本港每日都發生多宗交通意外,當中不少意外均撞毀公用設施。(蔡正邦攝)

上月(7日)凌晨時份,大埔吐露港公路一輛載有豬雜的貨車與箭嘴車相撞,由於衝力強大,箭嘴車尾兩個防撞欄遭撞毀,當時有到場拖車的工人指出,兩個被撞毀的欄合共約值30萬元。本港每日發生不同程度的交通意外,每周都有公共物件被撞毀,但賠償費用及計算方法鮮有公開。

《香港01》分別向路政署、水務署及運輸署等政府部門查詢,有關撞毀交通燈、消防水龍頭及欄杆等公共物件的賠償事宜。但各個政府部門均指,由於不同地區及物料造價都有出入,因此賠償金額不能一概而論。

政府計算公物損毀的賠償方法 / 價目表

欄杆

賠償計算及價目:每米約$400

路牌

賠償計算及價目:約$500

安全島燈箱

賠償計算及價目:約$1,000

消防水龍頭

賠償計算及價目:約$8,000至 $9,000

防撞欄、風琴式防撞欄

賠償計算及價目:約$90,000

停車收費錶、錶杆

賠償計算及價目:約$310至$1,400元不等

紅綠燈、電燈柱

賠償計算及價目:約$15,000

資料來源:綜合各政府部門

政府按既定機制及情況,向涉事者追討賠償

(蔡正邦攝)

公共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是由多個政府部門分工管理及保養。若因交通意外事故被損毀,政府會按實際情況及既定機制,向涉事人士追討維修費用。

根據運輸署守則,如當事人未有在最後限期前賠償,署方會將個案轉交律政司跟進,或透過法律程序追討。假如當事人對索償金額存有異議,可以致函說明反對理由,再由署方覆檢個案;水務署則會發出催繳通知書,並考慮以法律途徑追討。

政府部門每年處理過千宗賠償案

運輸署:撞毀交通燈賠千餘元至十多萬元

2013年至2015年,運輸署處理了約350宗涉及交通燈設施損毀個案,賠償金額由千餘元至十餘萬元,較大額的賠償個案,主要涉及損毀交通燈控制箱;另外,有30宗撞毀交通燈個案未有賠償,署方已交予律政司處理。

路政署:每年處理2000多宗索償

2013年至2015年,每年處理約2,000多個有關公共道路設施損毀的賠償個案,個案涉及的金額由1,000多元至40多萬元不等。

水務署:撞毀水龍頭意外上升

2013年至2015年,因交通意外遭撞毀的消防水龍頭數字,每年都有上升趨勢。過去三年,撞毀的消防水龍頭已賠償個案有89宗,涉及金額為753,900元,另外共有5宗案件仍在追索賠償。

李耀培:意外撞毀公物賠償有「公價」

有車剷上行人路撞毀路牌。(蔡正邦攝)

李耀培:若路牌不清導致意外 可向政府索償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假如駕駛者遇到交通意外應立即報警,於一般的交通意外,警方都會為該次意外開檔案,再由警員記錄在案。假如意外中有公物遭撞毀,便會有警方及路政署人員跟進,包括遭撞毀公物的追討索償情況。

李耀培指出,由於每日都發生大大小小的交通意外,基本上路政署及相關部門,對於公物賠償都有「公價」的賠償金額。當局要視乎意外造成公物的損毀程度,另加施工者薪金及物料的價格,再去判斷賠償金額。

他提醒駕駛者,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造成公物毀爛,最好自己拍下現場環境、物品損毀程度的照片。假如日後接到政府部門的賠償通知書,感賠償金額不合理,都可出示事發照片申訴,避免「口同鼻拗」;另外,如果是路面交通指示、交通燈及路牌不清晰,引致駕駛者發生意外,駕駛者是有權向政府索償。

政府索償小資訊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所有車輛車主均需投保第三者人身意外保險,並且所有涉及人身傷亡之交通意外,均需向警方報案 。(資料圖片)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所有車輛車主均需投保第三者人身意外保險,並且所有涉及人身傷亡之交通意外,均需向警方報案 。至於政府1823網上資料顯示,設置於公共道路的道路設施(如燈柱、欄杆或路牌等)為政府公物,一般轄屬路政署維修。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若涉及有道路設施因有關事故被損毀,政府可循普通法下的民事案侵權法,向事涉人士追討損失。

近年本港交通意外,引致公物嚴重損毀案件

2015年10月23日:有躉船行經汲水門大橋時,船上的吊臂杆撞及橋底,令到大橘的感應器、路軌受損,雖撞毀橋底但未有影響結構安全。

2012年11月17日:一輛24噸貨車駛經石硤尾龍翔道時,貨車失控撞毀一台固定式快相機,該機當時約值100萬元。

2003年7月10日:一輛雙層巴士駛經屯門公路汀九橋時,巴士突然失控撞毀一列防撞欄,再飛墮35米的山澗下,車上19人當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