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淚彈掟傷人投訴列無法追查 監警會無調查權 民權組織:應檢討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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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今次公布雨傘運動的投訴警察調查,結果274宗指控僅5宗成立,62%列為無法追查。其中1宗無法追查的投訴更是有關9.28當日施放催淚彈,但因投訴人所指的事發時間、地點與警方記錄不一樣,故列為無法追查,監警會也因而無法查問備受爭議的催淚彈施放是由誰下令及施放考慮。有民權組織直指,由此可見監警會受制於無直接調查權,難為公眾調查受爭議的警方舉措,提倡要檢討監警會權限。

9.28當日警方催淚彈曾備受爭議。(Getty images)

據監警會資料,傘運期間的一宗須匯報的投訴個案是與使用催淚氣體有關,據悉,該個案是一名男子向警方投訴,聲稱在金鐘佔領區先後被兩名警員推出道路及向他投擲催淚彈,令他受傷,指控2名警員「粗魯無禮」及「濫用職權」。不過,投訴警察課因投訴人所指的事發時間和地點,警方未有使用催淚彈記錄,且投訴人未能點出該兩名警員身分,故列為「無法追查」,監警會亦同意。

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
《監警會條例》第8條(1)(c)

無動用《監警會條例》第8條 查找程序缺失

據知因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難以追查,令監警會無法有合理理由,向警方查問有關9.28當日施放催淚彈的細節,包括由誰下令、下令的考慮等,故只好同意是無法追查。

不過,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指,過往警方備受爭議的行動,如2011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曾動用《監警會條例》第8條(1)(c)來檢視警方的行動程序,查找有否不當之處,而前年傘運是回歸以來最長時間的警民衝突,批評監警會主席郭琳廣竟無動用有關條例,檢視警方備受爭議的行動,尤其是9.28當日施放催淚彈。

促予監警會獨立調查權 勿讓投訴「無法追查」

就投訴總數佔逾60%為「無法追查」個案,雖監警會秘書長俞官興指,投訴人有責任提供聯絡方法,以便跟進,但沈偉男認為也源於監警會無直接調查權。依照現行制度下,監警會只可循投訴警察課已完成的調查報告及所接納的證據,從而審核投訴。沈偉男便指,逾60%投訴被分類為「無法追查」,反映在如何便利公眾投訴和提供個案資料方面,有極大檢討和改善空間。

他續指,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曾提出香港監警會只是「一個沒調查權的諮詢和監察組織」,故促請政府全面檢討監警制度,加強監警制度的獨立性,並把調查權交由監警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