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多區打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 41人被捕 包括8名外賣員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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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新界南總區交通部聯同各警區連續2日(26日及27日)在荃灣、葵青、沙田及大嶼山,展開代號「朝陽」的執法行動,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及電動三輪車,以及單車違例事項。

警員共檢獲41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20部電動單車、18部電動滑板車、1部電動滑板、1部電動單輪車及1部電動三輪車。(警方提供)

行動中,警員共拘捕41人,包括36男5女,年齡介乎17歲至77歲,他們涉嫌「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停牌期間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等罪。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分別須於3月及4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警員共檢獲41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20部電動單車、18部電動滑板車、1部電動滑板、1部電動單輪車及1部電動三輪車。(警方提供)

警員共檢獲41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20部電動單車、18部電動滑板車、1部電動滑板、1部電動單輪車及1部電動三輪車。

據了解,其中8名被捕男子涉嫌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送外賣,年齡介乎34歲至55歲。

此外, 警員亦向95名違規使用單車人士發出傳票,違例事項包括沒有遵守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及不小心騎單車等。

警員共檢獲41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20部電動單車、18部電動滑板車、1部電動滑板、1部電動單輪車及1部電動三輪車。(警方提供)
警員共檢獲41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20部電動單車、18部電動滑板車、1部電動滑板、1部電動單輪車及1部電動三輪車。(警方提供)

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切勿使用任何未經運輸署發牌的電動車,否則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警方表示,有關執法行動會不定期在各警區進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以及遵守其他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