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39歲男疑揸電動單車送外賣 遭巡警斷正跪地 涉4罪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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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3日)上午11時42分,軍裝警員巡經長沙灣長發街與元州街交界,見到一名男子駕駛電動單車,上前執法。該名39歲姓陳司機涉嫌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無牌駕駛等4罪被捕。網上圖片可見,一名相信是司機的男子跪在電動單車旁邊,4名警員與他溝通。

該名39歲姓陳司機涉嫌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無牌駕駛等4罪被捕。網上圖片可見,一名相信是司機的男子跪在電動單車旁邊,4名警員與他溝通。(Alice Ant/馬路的事討論區)

警方表示,長沙灣分區軍裝巡邏小隊人員昨日(23日)上午於長發街與元州街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發現一名男子駕駛一輛電動可移動工具沿長發街往元州街方向行駛,遂截停該名男子。據悉,男子在沒有戴上頭盔,以及沒有腳踏動作的情況下駕駛電動單車。有網民上載現場照片,指該名男子為一名單車外賣員。

經初步調查,人員以涉嫌「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拘捕該名39歲姓陳男子。該名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8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交由長沙灣分區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跟進。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警方表示,警方非常注重道路安全,會繼續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