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等跨部門多區反非法勞工 一連7日拘20人包括2僱主
入境事務處於10月2日至10月8日,在全港多區展開「銳破」、「促進」反非法勞工行動;聯同警方與勞工處執行的「權能者行動」;聯同警方執行的「撒哈拉」、「風沙」、「冠軍」行動;以及聯同海關、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執行的聯合行動,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裝修單位及美容院等,共拘捕17名懷疑非法勞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共15男2女,年齡介乎22至58歲,當中5男1女持「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8及64歲。此外,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一名49歲男子。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指,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入境處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