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例禁恐怖主義人士離境 議員盼清晰定義免誤中副車

撰文:陳宇軒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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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兩年,歐洲多國如法國、比利時、德國等都曾遭遇恐襲,為應全球加強應對反恐,保安局建議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禁止在港人士以恐怖主義為目的,前赴其他國家等。雖過往港府都是據聯合國通報來界定恐怖分子,但今年五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前,曾有警方消息稱存在「本土恐怖主義」,故有立法會議員及人權組織期望當局釐清恐怖主義定義,以免「誤中副車」。不過據了解,今次修例只針對聯合國所通報的恐怖分子。

比利時布魯塞爾機場離境大堂曾發生兩次自殺式炸彈襲擊,被定性為恐佈襲擊。(Twitter/Amichai Stein)

據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提及「聯合國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安理會關注外國恐怖主義造成日益嚴重威脅,故港府認為有必要跟隨決議,修訂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ISIS 的「聖戰士」經常在世界各地發動恐襲,近年法國多次成為恐襲目標,不難讓人把「Jihad」一詞扣上像IS等聖戰士組織。(Getty Images)

禁出境、處理資產 向執法部門披露則豁免

據有關修例內容,建議禁止任何在港人士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境進入另一個國家;任何在港人士或團體亦被禁止組織或協助以恐怖主義為目的而前往另一國家的人士;同時禁止在港人士成立法團或團體提供或籌集財產,作為以恐怖主義為目的而前往另一國之用。

修例亦建議禁止任何在港人士及在港成立的團體,知道或罔顧某人是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下,直接或間接處理恐怖分子擁有、控制的財產。不過若有關人士是向執法部門披露有關財產資料,則將獲豁免,並不算干犯相關罪行。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修訂一覽:
禁止在港人士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開香港,進入另一國家。
禁止在港人士成立團體,以恐怖主義為目的提供或籌集資金,用作前往另一國家。
禁止在港人士、團體,有意圖組織或協助其他人以恐怖主義為目的前往另一國家。
禁止在港人士、團體,處理、控制、持有被指明是恐佈份子或其聯繫者的財產。

翻查憲報,保安局一直刊載被聯合國委員會指定為恐怖份子或與恐怖份子有聯繫者人士的姓名或名稱,暫時已刊載逾100人,大部分是與塔利班有關。不過今年起,港府對恐怖分子似乎有新定義,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今年5月訪港前,曾有警方消息稱,存有「本土恐怖主義」風險增強。而警方發言人稱,目前無具體情報顯示香港可能成為恐襲目標,受威脅程度維持中度水平。據了解,今次修例只針對聯合國所通報的恐怖分子。

修例涉出入境自由 議員促更清晰定義

不過外界仍存擔心,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保安局沒交代會根據甚麼準則定義恐怖分子,而每個國家對恐怖主義都有不同定義,內地政府可能會將疆獨、藏獨等分離主義組織界定為恐怖組織,未必與聯合國的定義相同,故希望港府提供清晰定義。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也指,今次修例影響出入境自由,希望當局清楚列出恐怖主義定義,讓公眾清楚知道執法部門以什麼準則斷定,以免市民可能在不知就裡下遭「誤中副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