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調查葵盛殉情自殺案 大律師:協同自殺隨時涉謀殺

撰文:黃煒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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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返回現場調查時帶走一堆證物,包括一個疑為炭爐。(梁銘康攝)

今日(4日)凌晨3時許,葵涌葵盛西邨發生燒炭殉情自殺案,兩人獲救後因串謀自殺被捕,而男傷者至今仍然昏迷,正於深切治療部留醫。重案組探員早上回到案發現場調查,期間帶走一堆證物,包括二人的衣物,以及一個疑為炭爐,警員其後再到醫院調查。據悉,涉案二人曾於2012年4月3日,於長沙灣相約企圖自殺。

女傷者居於長沙灣昇悅居一單位。(魯嘉裕攝)

女傷者的女兒接受查詢時表示,其母患情緒病,不時提及生活不快,包括與其母之間的家庭問題,但一直沒有發現異樣。據她了解,女傷者目前情況良好,父親亦已前往醫院探望。

大律師:協同自殺隨時涉謀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是次案件當中二人相約自殺,但因目前二人仍然生還,一般而言不會控告二人誤殺,只會控告《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不過,由於男傷者仍於深切治療部留醫,陸指若他其後不治,而警方又找到足夠證據,證明女傷者有參與買炭、燃起炭爐等過程,女傷者隨時會被加控謀殺罪。

陸又指香港社會不鼓勵自殺行為,法律上會向協同自殺的生還者追究其法律責任,過去不時發生協同自殺而其中一方生還的案件,律政師亦會控告生還者,惟一般而言,相約一同自殺發生的比率遠比單獨自殺的案件低,因此坊間較少聽及相關的案例。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 
另外,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參與另一人的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另一人的行為,均屬誤殺罪。 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警員再到醫院調查。(陳惠嫻攝)
(梁銘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