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聲吶喊】性侵疑犯帶HIV病毒 警四協會去信醫局促定通報機制

撰文:呂凝敏 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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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星期五(13日)一名17歲精神病青年,於九龍醫院內被四名男院友性侵犯一案,其中有疑犯是愛滋病毒(HIV)帶菌者。當時,病人的病況公開後,社會出現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應該保障病人私隱,並有人認為公眾知情權更為重要;至今日(17日)聯合醫院揭發13歲智障男童及中年精神分裂男患者非禮的案件,個人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再陷入「矛盾對決」。

警隊高層今日去信醫管局,表達前線警員在處理懷疑帶有HIV病毒的疑犯時的憂慮。(資料圖片)

香港警司協會、香港警務督察協會、海外督察協會及警察員佐級協會今日去信醫院管理局,指在九龍醫院性侵案中,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懷疑患有愛滋病,當警方向該名人士進行調查時,並未獲局方以任何形式通知該人帶有高致命性病毒。

信中提到,警隊明白醫管局有責任保障病人私隱,但亦應在保護一般市民的生命和健康中作出平衡,若因局方疏忽而令他人被傳染高致命性病毒,不為廣大市民接受,認為作為公營醫療機構,政府和僱主應制定政策及程序,保護公職人員,故懇請局方就此與警方制定處理高傳染性病人的通報機制及處理指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醫管局回覆查詢時表示,已知悉有關意見,會與有關團體繼續溝通,並會平衡病人私隱與傳染病風險等因素考慮有關建議。

17歲青年被迫幫院友口交 揭疑犯有愛滋病 陷公眾知情權、個人私隱兩難

今月初,九龍醫院揭發強迫院友口交事件,案件中一名疑犯為愛滋病帶菌者。(資料圖片)

對於上星期,九龍醫院一名17歲少年被四名男院友性侵犯案件中,一名疑犯為愛滋病帶菌者,當時九龍醫院指未能公開、評論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狀況,院方只向病人及家屬解釋;但是,公開病人的病況引起社會迴響,有人於保障病人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兩方面爭論。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認為,事件的公眾知情權是重要的,由於讓公眾知道事件的嚴重性,當侵犯者是患有愛滋病時,當事人的處境是更令人擔心。相反,無論是調查階段至司法程序,都是應該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為依歸,就不應該公開事主的身份。

病人權益組織:醫護做足防感染措施

至於,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礙於病人的個人私隱,任個一方都不應該透露個別病人的資料及病歷;彭指出,由於每個人都有機會存有潛藏疾病,醫護人員接觸患者時會假設對方有傳染的可能,因此會做足預防措施,例如:清潔雙手、戴手套等。

他續指,上述的安全措施都是「一視同仁」,假如知道患者是愛滋病帶菌者,預防措施就會嚴格點。但凡接觸任何體液前,醫護人員都會做足全套防感染措施。

13歲男童遭中年院友猥褻 反映院方保安設備不足

「醫管局是有需要檢討一下,對於家屬同當時人有好大嘅傷害,因為佢(當事人)以為醫院會醫治佢同幫佢,但點知佢受到進一步嘅傷害。」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出,公開疑犯為愛滋病患者,有助公眾知道事態的嚴重性。(資料圖片)

另外,今日(17日)揭發的13歲智障男童於聯合醫院,被問及遭患有精神分裂的42歲男院友,強迫替該名男院友手淫事件;張超雄表示,今次事件顯示醫院精神科的設施及人手是需要檢討,智障人士的能力相對較弱,他們被人欺凌及遭受性侵上有一定風險。

「當事人需要額外看管,就算離開病房去用其他設施,都要有相對安排去保障佢。」張指出,受害男童是經評估後有需要入住獨立病房,院方於安排上存有疏忽,亦正是該漏洞導致意外發生。

私營殘疾院舍亦存有漏洞 社署應提高警覺
他續指,現時社會上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不少院舍混集了精神病及智障人士,他認為這都是一個高危地方,亦有機會引申類似事件。因此,醫管局「責無旁貸」需要檢視其設施及人手,至於社署都需要提高警覺,檢視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會否出相類情況。張解釋,由於相對封閉式的的居住環境,如醫院及院舍,都是發生性侵犯案的高危地方。

「醫院嘅負責更重大,需要保障佢哋免受各方面傷害。」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 - 彭鴻昌
聯合醫院一名13歲智障男童被中年男院友強迫他口交。(資料圖片)

彭鴻昌則認為,醫院需要確保病人在醫院及病房範圍內,基本人身安全保障,特別是存有精神問題的人士。但是兩次侵犯事件過程中,均是沒有醫護人員發現及紀錄事件發生的經過,事件都反映醫院的保安漏洞,醫院應該適時地進行巡查,防止相類的事件發生。

高永文:事態嚴重 醫管局將開緊急會議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出席公開活動後談及保護醫院病人,高永文認為今次性侵案事態嚴重,醫管局總辦事處會緊急開會,與所有精神科單位談及該事,討論有何建議或方法,可以於短期和及長期可更好地保護該類病人;另外,醫護人員整體人手出現很緊張的情況,他們稍後公布的人力資源檢討亦會處理。

香港愛滋病基金會項目經理李再興表示,警隊作出拘捕行動時,往往是在拘捕後才得知疑犯的病歷,但認為前線警員只要按照一般性預防指引,例如在拘捕行動時戴上手套,便可預防傳染性疾病,包括經血液傳播的愛滋病病毒,但不評論警隊與醫管局之間是否應就疑犯病歷制定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