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三32歲男子尖沙咀街頭放煙花 遭油尖反黑組拘捕涉4宗罪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新年期間本港多區接連上演「民間煙火」,大年初三(24日)就有人在尖沙咀金馬倫道與加拿芬道的十字路口,一分鐘無間斷放煙火,場面相當誇張。警方當日凌晨約4時接獲市民報案,到場後在馬路檢獲兩組煙花發射器殘骸,每組發射器由100個圓筒型發射管組成。
油尖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接手調查案件,並於昨日(26日)下午約6時在粉嶺區拘捕一名懷疑與案有關的32歲姓馮本地男子,涉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經調查後,被捕男子同時涉嫌「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駕駛未獲發牌照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因欠交罰款而被通緝。

+1

警方表示,非常關注與非法燃放煙花相關的案件。由於案發地點為市區,隨意燃放煙花或爆竹對他人及自身安全構成危險,隨時引起火警甚至爆炸,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警方重申,煙花及爆竹等均屬危險品。根據香港法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任何人如非法藏有或燃放煙花爆竹,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