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餐廳女侍應自拍120條祼照影片放上網 涉發佈淫褻物品罪被捕

撰文:黃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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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歲餐廳女侍應自2022年7月起,自拍裸體、胸部及私密部位,並將相片和短片上載到個人社交平台任由公眾傳閱。警方接獲舉報後展開調查,發現同類短片和相片超過120條,昨日(6日)在觀塘女侍應的住所將她拘捕,涉嫌「猥褻裸露身體」及「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被捕人姓李,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7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觀塘警區科技罪案調查組主管鄧智成督察講述案情稱,2023年6月3日的下午,警方收到市民求助指,瀏覽社交平台期間見到4張淫褻照片,顯示一名女子在觀塘海濱長廊裸露身體、胸部及私密部位。警方隨即展開調查,發現除上述4張相片外,自去年7 月該社交平台的帳戶,共發佈超過120條於商舖、郊野公園、交通工具、酒店等地方所拍攝的淫褻照片和影片。警方經調查後鎖定該帳戶的持有人,並於昨日(6日)下午前往疑犯位於觀塘的住所,將其拘捕。被捕人姓李(40歲),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7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鄧智成續稱,疑犯拍攝的相片和短片,是不論場合、不分晝夜、不分對象,當中包括在熙來攘往的街道和餐廳,做出令人咋舌的行為。警方相信她是為滿足自己私慾,並沒有金錢利益,惟其不負責任地在公眾地方祼露身體,做出各種淫褻的行為,然後將它們上載到個人社交平台任由大眾傳閱,對網絡上的年青人和兒童,造成不必要的心智影響。

鄧警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警方提醒市民互聯網的世界不是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