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偕警一連三日反黑工拘8人 內地男做水貨客運化妝品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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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本周二至四(11月7日至9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機靈行動」、「曙光行動」和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3個目標地點,包括工業大廈、住宅大廈、餐廳及商場,共拘捕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3男2女,年齡介乎29至53歲,當中一名女子持「行街紙」。另外,一名男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1及57歲。

此外,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拘捕一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男旅客,年齡為52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為保健產品及化妝品。

懷疑非法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旅客及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指,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