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諮詢打擊供合拆「向下炒」 並修改除牌程序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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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發表兩份諮詢文件,一份針對上市後集資活動,即供合拆路「向下炒」財技,另一份關於修訂除牌程序及相關《上市規則》。

港交所建議,在《上市規則》中實施針對性措施,處理濫用大幅價格折讓集資活動的潛在問題,以及其他集資與股份發行交易特定事宜。

有關建議旨在嚴禁可能妨礙證券在公平有序及訊息透明的市場交易和銷售活動,並要確保所有股東獲得公平和平等對待。

禁止攤薄25%或以上的供股與公開招股

港交所建議,禁止所有(個別計算或12個月(滾動計算)期內合計)會令累計價值大幅攤薄的供股、公開招股及特定授權配售,攤薄效應指標為25%以上,而特殊情況例如發行人出現財政困難除外。

過去5年,共13間上市公司遭廉署檢控。(路透社)

供股及公開招股 廢除必須包銷的規定

另外,港交所建議除了使用現有一般性授權發行新股外,規定所有公開招股必須取得少數股東批准;又廢除供股及公開招股必須作出包銷安排的規定,又規定供股及公開招股的包銷量,必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士,並須獨立於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但在發行人提供未被認購股份的補償安排,以及符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規定的前提下,控股股東也可擔任包銷商。

控股人額外供股 如超發行規模即無視申請

另外又建議,廢除現時適用於關連人士擔任供股或公開招股包銷商的關連交易豁免,又規定發行人必須採用額外申請安排或補償安排,以處理在供股或公開招股中未被認購的股份。如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作出額外申請,且該申請加上其按股權比例所應得證券大於發行規模,發行人毋須理會這些超出發行規模的額外申請。

港交所建議,主板股份停牌滿12、18或24個月,即可自動除牌,有需要時港交所亦可下令即時除牌。(路透社)

可換股證券 換股價不得低於配售時市價

港交所建議禁止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而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可換股證券時,初步換股價格不得低於配售時股份價格。

公司集資方面,發行人要在中期報告及年報當中,加強集資所得款項用途的披露。

分拆後股價低於1元 即禁止分拆行動

拆股方面,禁止導致經調整後股價低於1元或0.5元的股份分拆或紅股發行,而港交所特別指出,無意訂立任何最低股價要求作為持續上市規定。

停牌1至2年自動除牌 港交所有權即時除牌

除牌方面,港交所建議股份停牌滿一段時間,例如12、18或24個月,後即會除牌。又在現行《主板條例》內設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在刊發除牌通知一定時間內,發行人可採取補救措施避免除牌,而在適當情況下,港交所可以即時將股份除牌。

建議創業板停牌6或12個月 即可除牌

創業板的除牌時間更短,港交所建議停牌6或12個月後即可除牌。

上述建議將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於11月24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