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證券遭證監譴責 兼罰款260萬元

撰文:馬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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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布,渣打證券香港因干犯與沽空指示有關的內部監控缺失及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60萬元。

證監會發現,渣打證券香港於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間,沒有制訂足夠的系統及監控程序,以致出現至少61項違規行為,當中涉及由11名不同交易櫃枱的交易員所執行的沽空活動。

同時,證監會亦發現,渣打證券香港誤解及違反《財政資源規則》,誤將應從其交收代理人(渣打銀行(香港))收取的款項列入其於2015年1月至9月財務申報表中的速動資產內。截至2015年8月31日,當渣打證券香港在其速動資產內剔除應從渣打銀行香港收取的款項,渣打證券香港便會出現20億元的規定速動資金短欠數額。

證監會認為,渣打證券香港違反《操守準則》及《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