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主權基金去信港交所 「同股不同權」應設「日落條款」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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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將次今年引入「同股不同權」的上市架構,之前一直有證券界聲音,認為應該設立「日落條款」。挪威主權基金去信港交所,表示如果推出「同股不同權」架構,就要引入額外措施保障投資者,當中應包括「日落條款」。

本地證券界一直希望引入「日落條款」,持該意見的人士包括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但最新諮詢方案並沒有「日落條款」。

有必要提出額外措施  保護少數投資者

全球最大的挪威政府養老基金,資產規模高達1萬億美元(約7.8萬億港元),在主權基金之中甚具份量。截至去年底,基金會在港股投資總額有266億美元(約2,074.8億港元)。路透社引述基金致港交所信件稱,支持鼓勵公司上市的舉措,但擔心少數股東受到影響。

信件提到:「我們認為保護少數股東的權利,是保障和提升該基金長期經濟利益的必然要求。為了維持保護投資者的市場準則,我們認為有必要提出額外的措施。」

挪威政府養老基金擔憂,同股不同權制度會影響少數股東權益,建議應設日落條款。(路透社)

另應加強監管 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基金會表示,這些措施包括限時廢除不平等投票權,亦即是「日落條款」,另外應該加強監管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標準。

基金會表示,如果投票涉及加權股票持有者的交易,這些特定事項應嚴格遵守「一股一票」原則。

張華峰建議設條款 因公司終會建立制度

張華峰曾經建議,「同股不同權」制度可在特定時間設立「日落條款」,例如上市10年後,屆時交由全體股東表決是否保留「同股不同權」制度。

張華峰的理據是,公司上市10年後,理應已經建立一套完的內部營運與管理制度,不用再依靠一個或小數創辦人。

但張華峰表示,港交所以擔心敵不過海外交易所競爭為理由,拒絕引入「日落條款」,而他對這一點有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