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工程月中上市 聯交所披露鄭若驊以配偶身份持股 惟未申報

撰文:文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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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創辦的機電工程公司安樂工程(1977),於本月12日掛牌上市,潘樂陶透過私人信託持股高達63.48%,市值高達10.57億元。惟聯交所權益披露顯示,鄭若驊原來以配偶身份,與潘樂陶共同持有該批股份,但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

根據安樂工程招股文件,出任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的潘樂陶,透過私人信託The Otto Poon Family Trust持有超過8.88億股,以周一(22日)收市價1.19元計,股份總值超過10.57億元,惟多份文件均未有提及鄭若驊於公司的角色及權益。

鄭若驊未於行政會議申報持股

然而,聯交所於公司上市當日的權益披露顯示,由於鄭若驊為潘樂陶之配偶,兩者被視為於該批股份擁有共同權益,故此她亦被視為安樂工程的股東之一。但翻查行政會議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鄭若驊未有作出該項申報。

聯交所資料顯示,鄭若驊以潘樂陶配偶身份,共同持有安樂工程股份。

安樂工程去年溢利達3.15億元,按年下跌27.3%。由於承接多項政府工程,潘樂陶於上市當日曾被問及,會否因太太職務關係而存在利益衝突之嫌,當時他強調公司的非政府工程佔整體業務85%,政府工程只佔15%,過去幾年來自政府工程的佔比更輕微下跌,相信公司是真金不怕洪爐火,有能力自然會接到工程。

翻查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冊,鄭若驊未有提及其於安樂工程的權益。

律政司並無安樂工程實益股份

對於有關持有安樂工程股份申報問題,律政司公共關係及新聞組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出,律政司司長作為政治委任制度主要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每年均會就個人利益作出申報,包括每間公司的實益股份(beneficial interest in shareholdings),司長對於查詢所提及的公司並沒有實益股份,換言之亦沒有實際利益,因此不需要作出申報。 

據了解,查詢所提及的公司上市時需要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6(1)(a)條及證監會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有關披露權益的概要,作出「當作持有的權益」(deemed interests)的披露。 而「當作持有的權益」的披露並不代表司長實際持有或擁有實際利益,亦沒有股息權和不享有作為股東的權利,司長無權處理查詢所提及的股份。 

安樂工程亦指,公司已於周一(22日)依據規定,提交一份有關潘樂陶在該公司中的權益的權益披露表格,而鄭若驊被當作持有該等權益。公司強調,鄭若驊在該公司的股份中並無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權或實益或財務權益,故此她僅是根據《條例》的披露制度而被當作持有權益的該等股份,並無任何股息權、表決權或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