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 進行2個月諮詢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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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日就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進行為期2個月諮詢,公眾可於明年2月20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證監會指出,按照建議修改,獲發牌或註冊的證券經紀行,可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資範圍,將擴大至涵蓋貸款及香港私人公司股份及債權證。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指出,建議優化措施旨在鼓勵更多私人基金在香港成立,繼而協助推進證監會將香港發展成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基金首選註冊地策略。

證監會亦建議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引入法定機制,並要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備存實益股東登記冊,以優化打擊法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建議的優化措施將涉及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